導讀:“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8年1月“許水云案”再審判決書的這段表述,開啟了強拆、行政賠償糾紛領域的全新裁判原則——“強拆主體推定”的普遍適用。那么,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究竟如何?被征收人在面對拆遷時真的不用守房了嗎?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揭開這一重要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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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小明?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強拆主體推定:征收項目真的不用守房了!】
我們開門見山揭曉標題中問題的答案:如果涉案項目確系由政府主導的征收項目,無論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農(nóng)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被征收人原則上已無需守房。
也就是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自2018年開始逐步確立“強拆主體推定”原則以來,各地法院基本上都統(tǒng)一適用了這樣的裁判準則。
只需證明涉案被拆除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nèi)且房屋確已遭人強制拆除,那么接下來就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證明其“清白”,即強拆系開發(fā)商、村委會等民事主體所為,或者系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未經(jīng)其委托而擅自實施。
如果行政機關能夠證明上述事實,經(jīng)法院審理后查證屬實的,由相應的民事主體或者基層政府或其部門承擔法律責任。若不能證明而僅是口頭答辯強調(diào)系其他主體“誤拆”,都不能令其逃脫被推定為強拆行為實施主體的后果。
簡言之,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所謂“誤拆”“偷拆”的生存空間遭大幅打壓。被征收人無需豁出性命去守房、守地,冒著手機、平板電腦等拍攝設備隨時被不明身份社會人員搶奪、砸毀的風險,“舍命又舍財”的去“取證”以圖鎖定強拆行為實施主體,這一證明目的的舉證責任出現(xiàn)了事實上的“倒置”。
故此,若被征收房屋、土地確系證照齊全的合法建筑、土地,被征收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情況需要適當靈活地調(diào)整留人守房的投入度,只需保管好證照原件并做好室內(nèi)物品、裝飾裝修、機器設備等的價值取證即可。
顯然,這樣的情況是符合行政法治的起碼原理的。老百姓自己的房子,非要整天留人守著、時刻準備拍攝取證才能“保平安”,這的確太不正常了。
【例外:這3種情形該守還得守,不能“大撒把”】
有原則,自然就有例外。仍然需要被征收人堅決守房、守地的情形,在明律師強調(diào)以下3種:
其一,涉案房屋系證照不全的無證建筑,已經(jīng)或可能遭遇“以拆違促拆遷”。
這種情形下,涉案房屋自身的合法性存在瑕疵和疑問,一旦被違法強拆,被征收人即使通過推定原則能夠鎖定拆除機關,但卻難以通過申請行政賠償?shù)耐緩剿髻r。
畢竟,依法救濟的目的不在于阻止房屋被拆、土地被占,而在于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想要證明無證建筑的合法性或其存在“歷史遺留原因”在實踐中仍非易事,故在此事鑿實之前,繼續(xù)占有房屋、土地對被征收人而言是十分必要和主動的。
簡言之,“違建”要堅決守房、守地,一旦被推平,當事人一方就會落入被動局面,即使法院判對方個“強拆程序違法”也未必能解決我們的利益受損問題。
其二,涉案房屋所面臨的項目并非征收性質(zhì)。
征收對應政府主導、負責,所以才有強拆主體推定。如果被拆遷人所經(jīng)歷的項目屬于商業(yè)拆遷、舊村改造、騰退等各種其他的名目,這一原則就失去了適用的前提條件。
在這類項目中,村委會、開發(fā)商所實施的強拆行為多發(fā),打著村民自治旗號實施“幫拆”的現(xiàn)象在一些地方還很嚴重。
對于這些違法行徑,被拆遷人絕不可等閑視之,而要堅決通過拍照、錄像等方法進行現(xiàn)場取證,并及時撥打110報警求助。積累的證據(jù)越豐富、充分,越有利于房屋被拆除后的有效救濟。
一旦被拆遷人過于“心寬”而選擇“大撒把”,你的房屋根本不知道是誰拆的。事后報警也完全可能遭遇長期無法破案的情形,此時被拆遷人就等于吃了啞巴虧。畢竟,涉案項目并非政府主導、負責,我們很難將其與地方政府扯上關系。
其三,被征收房屋的室內(nèi)物品、機器設備、存放原材料等價值巨大時。
在一些個案當中,被征收房屋內(nèi)存放有古董字畫、珠寶鉆石、大量現(xiàn)金等貴重物品,有的用于廠房、倉庫使用的還會有價值不菲的精密機器設備或者生產(chǎn)原材料。
所謂“室內(nèi)物品”更可做廣義的理解,甚至還包括被征收人所飼養(yǎng)的名貴寵物,栽培的珍惜植物花卉等等。
我們一般主張這些東西要進可能地將其自行搬離,不要“押”在待拆遷房屋里當“賭注”,尤其是當其自身價值比房屋、土地還高時,更要慎重處置。
但確因各種客觀原因而難以將它們及時搬離時,守房、取證就變得極為重要了。否則,一旦房屋遭違法強拆,這部分損失可不能依法“推定”或僅憑被征收人手寫的一份清單認定,而要由法院根據(jù)生活常識和經(jīng)驗,結合被征收人的實際身份等客觀事實酌定。
“酌定”出來的結果,從實踐中看往往與被征收人的主張和心理預期存在較大的差距,判出來的行政賠償數(shù)額通常也不盡如人意。
故此,若被征收人真有許多這類物件,一定要提前做好取證、財產(chǎn)價值評估和守房準備,不可隨意“大撒把”。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取證、事先評估、守房等工作,有就比沒有強。放輕松些是可以的,但“大撒把”仍是不值得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