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王金龍律師、陳福文律師代理的原告三河京龍公司訴被告安徽宏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經(jīng)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皖02民終6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了無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5民初6470號民事裁定并指無為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由本所王金龍律師、陳福文律師代理的原告三河京龍公司訴被告安徽宏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經(jīng)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皖02民終6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了無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5民初6470號民事裁定并指無為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