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報案后,經(jīng)甄別、初查,認為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很多時候,公安機關會以一紙《受案回執(zhí)》搪塞報案人或舉報人,又或者直接告訴報案人或舉報人不予立案,那么此時報案人或舉報人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一、立案程序
公安機關從接受案件到立案的程序如下:
1.制作《詢問筆錄》。對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法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2.接受證據(jù)。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jù)材料、物品等應當當場登記,并制作《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3.制作《受案登記表》。接受案件的民警應當當場制作《受案登記表》,連同其他受案材料,報本單位領導審批。《受案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案單位留存,一份隨案附卷
4.制作《受案回執(zhí)》。接受案件的民警應當當場制作《受案回執(zhí)》一式二份,說明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加蓋受案單位印章,一份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一份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捺指印后隨案附卷。
5.立案審查。接受案件或者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后,應當立即審查以下內容: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否符合案件管轄規(guī)定,即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
6.初查。包括對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應當進行初查的,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上批示同意,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jù)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措施。
7.決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審查期限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發(fā)現(xiàn)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彼詫τ谝话惆讣碚f,公安機關應該立即進行受案連審查,對于一些特殊案件,也需得到批準后才能延長審查期限。
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不予立案,但需按照規(guī)定在三日內將不予立案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收到不予立案決定書后,即可開展相關救濟工作。
1.申請復議、復核。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在實踐中,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相應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申請復議、復核。
2.提請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
如果不想向公安機關提出復議復核或投訴的,可以向檢察院提請立案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3.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督察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投訴。
4.向監(jiān)察委控告。
5.刑事自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所以,在案件屬于自訴案件類型,且符合法院管轄范圍,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并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害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綜上所訴,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可以簡單歸納為:向同級復議、上級復核、提請督察部門監(jiān)督或提請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