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縱火案并沒有因為被燒死的失地農(nóng)民耿福林的下葬而結束。3月31日,也就是耿福林被燒死的第10天,20多個村民為了了解征地的真相來到省國土廳申請公開征地文書,這本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訴求。但由于要求得不到滿足,民怨再起,適逢中紀委下鄉(xiāng),村民自然而然地想到要向中紀委投訴。然而,當日下午5點多,平度市指派的工作人員開始驅散并抓捕在巡視組駐地門口陳情的村民,村民們四散而逃。當晚,有來自平度市的警察在濟南的一些旅館進行調查,根據(jù)住宿登記的身份證來抓捕參加陳情的村民。4月1日凌晨,一直積極參與土地維權的東關村村民張玉梅被平度警方抓走,而且千方百計地阻絕其家人與其的聯(lián)系。?
4月2日早晨六點多,逃跑到章丘縣想繼續(xù)去濟南找中央巡視組的大泥河頭村的村民劉天基也在旅館門口被村支部書記劉大偉強行拉進車里,因為試圖反抗而遭到劉大偉的毆打。當時同車的三位穿著警服的人員雖然未參與毆打但是也沒有對此行為進行制止。且在回平度的途中,劉大偉再次用裝著大約10瓶礦泉水的箱子砸打劉天基,并用拳頭毆打,導致他血流滿臉。被害人劉天基無奈下只好上微博求助,希望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該事件中的村支部書記和警察為了截訪而毆打上訪者的事實不言自明,然而4月2日晚,平度市委的官方微博“平度發(fā)布”對此暴力毆打事件的解釋是劉大偉個人和劉天基發(fā)生口角。平度市公安局在接到報案時也一概否認存在警方截訪村民的行為。
然而,有判斷力的人都能分辨出該事件中平度警方和村干部的行為是否是為了截訪。那么我們不禁要問,百姓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憲法賦予的上訪權利,地方政府機關有何法律依據(jù)對其加以百般阻攔甚至不惜對其施暴和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
再結合近日發(fā)生在河南的“包圍巡視組”事件——自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河南省以來,巡視組駐地鄭州市黃河迎賓館的門口圍滿了來自各市、縣、鄉(xiāng)的政府工作人員,成為河南基層官員最密集的區(qū)域。這些基層官員日夜在迎賓館門前值班蹲守,就是為了攔截本轄區(qū)內試圖進去向巡視組反映情況的人。如果沒做違法亂紀、危害百姓的事情又為何如此膽戰(zhàn)心驚?而既然做了對不起人民百姓或使其誤解的事情不僅不提供解決、疏通的途徑反而對其上訪維權大加阻截,到底把法制的精神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置于何方?!
我們認為,地方政府及其截訪人員的那種“上訪人員+非上訪地點=擾亂社會秩序”的觀點是及其荒唐可笑的。上訪人是合法的公民而并不是罪犯,那么參與截訪的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什么可以隨意傳喚、拘留、關押、審判維權上訪人員?這明顯是嚴重違法的!上訪人的合法權益是得到《信訪條例》及其他法律的相關條款的明確保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認真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還要“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然而,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在現(xiàn)實中被執(zhí)法和司法人員一再忽視而落了個一紙空文、有名無實。且當?shù)卣徒卦L人員在截訪過程中和對其行為論證中存在著濫用“擾亂公共秩序罪”這一罪名的嫌疑?!缎谭ā?、《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或違法行為,其各項內容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沒有證據(jù)或事實表明當事人已經(jīng)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名義傳喚或拘留處罰,甚至錯判當事人都是違法的。
我們堅持認為,上訪維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性權利,地方政府不得再如此對其加以干涉。申訴上訪的民眾比當官的人更相信中國共產(chǎn)黨和政府,他們遭受地方貪官污吏、奸商惡徒的欺壓與掠奪,繼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訪人員的毆打綁架,但是他們始終沒有“以暴抗暴”,仍然堅持不懈地走一條堅守法律的、和平的、公開的申訴上訪之路,不斷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傾訴,期望用他們的苦心與血汗來打動官僚的鐵石心腸。對此,中央政府更應當樹立法律權威,嚴厲查處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對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行為以及背后的腐敗問題,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懲截訪人員,糾正冤假錯案,平息民怨,爭取民心,穩(wěn)定天下。(胡曉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