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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村拆遷律師維權案例之五十七 / 辦案律師:楊念平律師 / 關鍵詞:農(nóng)村拆遷律師、 少批多占、集體維權、立案難、管轄權

 

一、農(nóng)村拆遷律師案情介紹

 

? ? ? ?近年來,大拆遷幾乎席卷了神州大地的每一個角落。自2009年4月開始,山東省菏澤市單縣單城鎮(zhèn)張知樓村就在如此的大背景下開始了一場旁觀者觸目驚心、當局者如喪考妣的大拆遷:村民們世世代代耕種謀生的1500多畝良田、祖祖輩輩相傳的200多畝宅基地被村、鎮(zhèn)、縣三級領導聯(lián)手非法出賣,300多所房屋被強行野蠻拆遷,威嚴恐嚇、暴力傷害、非法拘禁更是無所不用其極。且赤且墨的恐怖氣息,密密地籠罩著張知樓村,無孔不入。

? ? ? ?2011年秋冬更迭之際,被逼臨絕境的村民們委托了中國第一拆遷律師團的資深專家律師楊念平律師全權代理依法維權事宜。雖然楊律師專司征地拆遷維權案件已久,各類拆遷怪誕都已見慣不怪,但對張知樓村的近2000畝土地的大規(guī)模征地拆遷仍然驚詫不已。于是,接下村民們的殷殷企盼之后,她專門調查了張知樓村征地手續(xù),發(fā)現(xiàn)在2010至2011年期間,山東省人民政府就張知樓村征地事宜先后作出了五個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共將張知樓村村民的宅基地與承包土地800.3694畝列入了征收范圍?!捌教顪蠅q馬蹄驚,散漫長空鳥道滅?!?000畝用地與800畝批地之間的巨大差距,令人欷歔、訝然!

 

二、農(nóng)村拆遷律師辦案掠影

 

? ? ? ?辦案第一輯:起訴與管轄

? ? ? ?2011年10月8日,楊念平律師代表269名委托人,向菏澤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提交了一份《查處土地行為申請書》,請求對張知樓村違反土地管理法剛性規(guī)定,少批多占、違法占地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對相關責任人課以行政處罰。不過這一申請行為卻落入了“萬籟此俱寂”的結局。許久過去,仍未見菏澤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所為。

? ? ? ?2012年元月,楊念平律師針對菏澤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的行政不作為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不作為違法,并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然而,楊律師此舉卻未能成功叩開正義之門——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人申請菏澤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查處的違法用地,涉及起訴人所在村的宅基地與承包土地等不動產(chǎn),是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非菏澤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所在的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 ? ? ?一道管轄詭辯,就這樣將仰望公平正義的一眾失地農(nóng)民退出了“人民法院”的門檻……

 

? ? ? ?辦案第二輯:說服與改判

 

? ? ? ?公平與不公平,本就是一場角逐。拿到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后,楊念平律師未有絲毫猶豫,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申請,稱:不動產(chǎn)管轄制度的核心在于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登記為要件。行政不作為反映的是行政機關怠于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行政形態(tài),其外在表現(xiàn)形式為未依一定程序為結論性的意思表示,這決定了行政不作為本身未對不動產(chǎn)的權屬發(fā)生直接影響。對行政不作為的審查集中在當事人是否提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申請,以及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履行了職責。而對于行政機關是否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程序履行了行政職責,由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審查顯然最為便利、有效。據(jù)此,楊律師向法院陳情懇請撤銷一審裁定,并責令原審法院依法受理。

? ? ? ?“真理的小小鉆石是多么罕見難得,但一經(jīng)開采琢磨,便能經(jīng)久、堅硬而晶亮”。2012年9月19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告是認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原告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根據(jù)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故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原審不予受理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最終,二審法院裁定撤銷菏澤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的一審裁定,并重新予以立案受理。

 

三、農(nóng)村拆遷律師律師說法

 

? ? ? ? 坊間素來有種經(jīng)過千年歲月洗禮的慣例——民不與官斗。不過,新中國的法制時代蒞臨后,“民告官”有了制度的基礎——行政訴訟制度。在近二十多年時間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陸續(xù)出臺,使得我國行政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建立和完善。

? ? ? ? 二十余載光陰,彈指一瞬間。新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從荒蕪一路扶搖而上,至今仍處發(fā)展中狀態(tài),叢林法則未見隱去,官本位毒瘤或深或淺依附。樸實一點來說,中國民告官的現(xiàn)狀,說不上太好,也說不上太壞。然而,恰恰是這種夾縫中的狀態(tài),總叫人有挨悶棍的感覺,不那么酣暢淋漓。

? ? ? ? 歷數(shù)我國行政訴訟至今仍然存在的問題,人們往往會第一個向“立案難”開炮。實踐中,行政訴訟立案難的表現(xiàn)形式千般萬種,常見者諸如:以被訴行政行為系終局裁決行為由不予受理、以被訴行政行為系抽象行政行為由不予受理、以被訴行政行為系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為由不予受理、以被訴行政行為系內部行政行為由不予受理、以被訴行政行為系概括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行為由不予受理、以認定原告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為由不予受理、以訴狀格式和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定要件為由不予受理、以起訴非屬本院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 ? ? ?熟知,行政訴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且常與當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法院一旦不對行政訴訟敞開大門,無疑將使得當事人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使得官民矛盾得不到以緩和化解并不斷醞釀、加劇,最終為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的爆發(fā)深埋隱患,導致法律問題政治化,后果令人堪虞。因此,進一步解決立案難的問題是我國法制文明建設乃至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大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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