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指導意見》中都有這些主要內容:1、進一步明確出庭應訴的人員范圍。2、進一步明確了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范圍。
由于征地拆遷工程浩大,涉及的土地面積廣,人民群眾又多、利益大,且征收時間又長,所以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xiàn)一些糾紛矛盾。比如因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落實不到位而產(chǎn)生的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顛倒,以及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強拆,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等糾紛。
不過,現(xiàn)如今隨著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遷糾紛時,通常會第一時間咨詢專業(yè)律師如何維權,或是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通過訴訟能與征收方站在同一高度,就所遇到的問題與其面對面的進行溝通。
但是細心的朋友們可能會發(fā)現(xiàn),雖然我們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在庭審中并沒有見到對方負責人的身影,只是讓其部門的其他工作人員來出庭應訴。而有的雖然出庭了,但是卻在庭審中沉默不語,一言不發(fā),對所提出的問題也是一問三不知,全程由其代理律師發(fā)言和回答。
其實,在行政訴訟中,關于“民告官不見官”以及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出聲、不出彩的現(xiàn)象非常多見,但老百姓見不到相關人員,或是相關人員在庭中不出聲,或出聲不出彩的話,會使庭審效果大打折扣,同時也會使民官糾紛進一步緊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難以實質性的化解征地拆遷問題。
所以,為了解決“民告官不見官”這一問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中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出聲、應訴不應答等情況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該《規(guī)定》發(fā)布后,江西省又發(fā)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意見中,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guī)則又進行了細化。
而近日,為了推動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又印發(fā)了《關于全面深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等規(guī)定又進一步的進行了細化。
1、進一步明確出庭應訴的人員范圍
在《指導意見》中對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范圍及確定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根據(jù)《指導意見》中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不能視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原則上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政行為的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可以由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因同一行政行為而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協(xié)商確定或者根據(jù)人民法院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為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從上述的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出庭應的人只能是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遇到補償不合理,違法強拆等問題時,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那么出庭的被告也只能是該部門的負責人,而不能是村委會、鎮(zhèn)政府或是街道辦的相關人員。
即便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也應當要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或是由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不能由其他的工作人員來出庭應訴。
2、進一步明確了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范圍
另外,該《指導意見》中還明確了負責人應當出庭和可以主動出庭的范圍。
應當出庭應訴的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
(3)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4)人民法院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可以主動出庭的應訴范圍主要有:
(1)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案件;
(2)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3)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關注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4)被訴行政機關提起上訴的案件;
(5)行政爭議長期未能解決,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協(xié)調,實質化解爭議的案件;
(6)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等組織旁聽庭審活動的案件;
(7)行政機關認為可以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一般而言,征地拆遷涉及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也是許多老百姓最為關注的事項之一。所以,無論征地拆遷是否會引發(fā)群體性案件,或是是否屬于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相關部門負責人均應當要出庭應訴,這樣至少會讓老百姓覺得案件受到了重視,可以有效解決征地拆遷糾紛。
除此以外,該《指導意見》中還明確,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出庭應訴時,應當要積極參與陳述、答辯、提交證據(jù)、辯論、發(fā)表意見等,同時也要對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fā)表意見。
總之,拆遷律師認為:該《指導意見》的出臺,在以后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老百姓會有很大的機會與行政機關負責人面對面的就問題進行闡述,這對于弱勢群體的被征收人來講,無疑是一件大好事。而且,倘若日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之后,又在庭審中積極地發(fā)聲,那么,征地拆遷中所產(chǎn)生的矛盾糾紛自然也就會在庭審中得以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