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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導讀:遇到征地拆遷糾紛,作為被拆遷方的老百姓總是處于弱勢的一方,維權之路走得很艱難。有時候越是著急上火,越是容易走彎路。

其實拆遷維權只要走對了方向,采用了正確的方式,會大大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的成功率。今天中征律師分析一起“失敗”的宅基地騰退補償糾紛維權案例,希望大家在維權時能盡量避免走彎路。

案情簡介:

李某是某村村民,在該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處。2019年,該村被列入改造范圍,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該次大會決定通過《某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其房屋也在騰退范圍內(nèi)。

后李某以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為案由將該村委會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村委會作出的《某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李某所訴事項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nèi)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歷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最終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那李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具體分析如下:

1、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的四大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村民自治事項的范圍與規(guī)制

村民自治,就是廣大農(nóng)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chuàng)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

從法律層面上說,村民自治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制,村民自治權力的行使主體是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

其中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diào)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屬于處理村中日常事務的機構。

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則是村民共同決定本村重大事項的機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這體現(xiàn)了三者的關系。

對于村委會或者村委會工作人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p>

這一條實質上賦予了村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也存在侵犯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的案由。

因此,在現(xiàn)實生活中若出現(xiàn)該條文規(guī)定的情況,村民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村委會不能單獨決定而必須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村民自治事項,具體規(guī)定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2)從村集體經(jīng)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業(yè)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經(jīng)營方案;

(5)村集體經(jīng)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7)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chǎn);

(8)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同時,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顯然,根據(jù)該條文的規(guī)定,可以明顯看出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于經(jīng)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作出的搬遷政策、方案等都應屬于該范圍之內(nèi)。

而對于村民(代表)會議所討論決定的村民自治事項如何規(gu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內(nèi)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由此可見,如果經(jīng)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搬遷政策存在侵犯村民權益的內(nèi)容,法律上并未規(guī)定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解決,而是應由政府責令改正。

3、搬遷政策的效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

案情分析:維權點睛

綜上,李某的起訴僅針對搬遷政策的效力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李某起訴的請求是撤銷《某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

從前文的介紹可知,該條文規(guī)定的撤銷權是針對村委會或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而言的。

但是,《某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卻并非村委會或者村委會成員有能力作出或決定的,該搬遷政策屬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內(nèi)容,無論該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是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相關村民都理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維權,由政府出面責令改正,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錯誤地將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某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方案》當作村委會自行作出的決定,實質上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從最終結果看,李某的請求也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李某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由政府出面責令改正的渠道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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