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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2015年5月1日生效實施的《行政訴訟法》,改原先的立案審查制度為登記立案制度,這為化解司法難的問題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但是仍然有不少地方法院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立案。當事人該如何應對?

一,如何與立案庭法官交涉立案問題。

立案庭法官出于各種考慮,往往會對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訴訟材料百般刁難,找出各種理由口頭答復不予立案,并且用各種不相關的法律條文“忽悠”當事人,使得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明知自己有理,卻又說不過法官。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僅需掌握一條即《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對于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當作如下處理:

1、接受起訴材料,立案受理;

2、接受起訴材料,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3、接受起訴材料,當場無法決定是否立案的,出具接受材料的書面憑證;

4、接受起訴材料,內(nèi)容有欠缺或其他錯誤的,指導說明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內(nèi)容。

在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具體符合起訴的條件都有哪些,后續(xù)文章進一步闡述,本文不贅述,一般而言,律師指導當事人立案的,基本都是符合起訴條件的),立案庭法官面對當事人的起訴,只有上訴四種選項可供選擇,無論法官跟當事人說什么,當事人只要跟法官說一句:“要么給我立案,要么給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要么給我出接受材料的書面回執(zhí)!”不要試圖跟法官講“法”,當事人畢竟沒有受過專業(yè)訓練,肯定是講不過的。咱們當事人掌握了上述技巧,就可以以不變應萬變了。

二、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又不出具接受材料的書面證明,以下幾種途徑可供當事人選擇:

1、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要求上級法院責令改正,并要求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2、依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控告、申訴、檢舉的權(quán)利,因此,當事人可以向立案庭長、法院院長投訴、舉報。

三、法院收取材料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受理裁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上級人民法院起訴。上級法院如果仍然不立案、不出裁定,當事人可以繼續(xù)向上級法院直至最高院起訴。法院不立案、不出裁定的期限以收取材料后七日內(nèi)為限。

立案在某種程度上是考驗當事人毅力的活兒,大家要相信只要功夫深,堅持不懈,案子終究是能立上去的?。ㄖx瑞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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