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王?。├么謇镌馐苣嗍鳛暮?,政府出錢搬遷、蓋房的機會,延慶縣永寧鎮(zhèn)偏坡峪村原黨支部書記錢某,將不應享受政策的兩個女兒作為搬遷戶上報,騙取搬遷補助資金用于支付搬遷安置房費用。日前,延慶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錢某貪污12余萬元拆遷款,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騙完搬遷款又獲安置房
2008年起,北京市對泥石流高發(fā)村落村民實施搬遷,延慶縣永寧鎮(zhèn)偏坡峪村也在其中。
延慶檢察院指控,時任偏坡峪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的錢某,為使不符合搬遷補助政策條件的大女兒、二女兒兩家享受搬遷政策補助,利用協(xié)助永寧鎮(zhèn)政府實施整體搬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0年擅自以村委會的名義將大女兒一家四口、二女兒一家三口作為搬遷戶上報至永寧鎮(zhèn)人民政府,分別騙取搬遷補助資金8.2萬元和6.9萬元。上述款項均通過永寧鎮(zhèn)人民政府撥付到偏坡峪村,其中8.2萬元用于支付錢某大女兒家從該村分得的新建搬遷安置房的費用。
此外,錢某還利用職務便利,將村集體用公款4萬元購買的本村小學房屋院落,作為搬遷安置房分配給二女兒家居住使用。錢某歸案后,其家人代為退賠8.2萬元贓款。
受審辯稱“不了解政策”
錢某受審時否認指控,稱自己并不了解按照搬遷政策,必須有戶口才能獲得搬遷補助資金和安置房。其辯護人則提出,錢某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也沒將搬遷補助款據(jù)為己有,不構成貪污罪,且指控金額的事實有誤。
法院判決認為,錢某作為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戶籍工作及從事搬遷等行政管理的職務便利,騙取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錢某為大女兒利用8.2萬元搬遷補助款建了新房,用4萬元搬遷補助款收回小學校并已實際使用,貪污數(shù)額應認定為12.2萬元,以貪污罪一審判處錢某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