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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據京華時報等媒體報道,1111日上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邱隘鎮(zhèn)發(fā)生一起拆遷戶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搭帳篷阻撓施工的拆遷戶被燒死,具體死因當地公安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中。作為專業(yè)從事征地拆遷維權服務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一員,筆者想就此事件做幾點反思,希望能給廣大拆遷戶一點參考。

 

反思一:搭帳篷阻撓施工是否可取?

? ? ? ?答案是肯定的,不可取。這里必須理清一個問題。按說此類問題對于法律專業(yè)人士或學過一點點法律知識的朋友而言并不是個問題,但對于絕大多數對法律原理知之甚少的人來說,筆者發(fā)現卻著實是一個重大的認識問題。這個問題就是,搭帳篷阻撓施工與征地拆遷維權是否有關系?按一般人包括報道此事的媒體的理解,當然是有關系,所以報道的標題才會被寫成《寧波拆遷戶工地內非正常死亡?身旁放有汽油桶》。標題中突出的是“拆遷”這個詞。然而筆者必須明確的是,按法律的原理,村民宋某某搭帳篷阻撓施工的做法,與征地拆遷維權完全無關,是一個獨立的、另外的行為。單就其行為本身,實在難覓合法性,卻也實實在在的給施工造成了阻撓的后果。如此做法,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與現實風險都是巨大的。在本案中,這一風險最終反映為當事人喪失了生命,而其維護自身權益的目標卻沒有一絲一毫得以實現,這便是“是否可取”這一問題的答案。

 

反思二:維權的時機不容錯過

據報道,案發(fā)地于200911月進行拆遷工作,宋某某及其妻子拆遷范圍內共有240平米被拆遷房,其合法補償面積為96.86平方米,另外143.14平方米房屋不符合安置條件,宋未簽拆遷安置協(xié)議。20121122日,經鄞州區(qū)人民法院裁定,宋的房子司法強拆,2013517日被正式拆除。20157月工地進行施工,820日至今,宋在施工現場搭起帳篷,阻礙施工。

那么事實就是,拆遷戶的維權時機,事實上早已被錯過了。其一,240平米被拆遷房屋,只認定了其中96平米為合法,其余143平米“不符合安置條件”,是何原因呢?如此認定,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在這個問題上,原本是有依法維權的許多用武之地的;其二,房屋被法院裁定強拆并最終執(zhí)行,在此之前,這個案件中拆遷方的所作所為是否完全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是否存在眾多的法律漏洞、瑕疵甚至明顯的違法事實?核心的維權時段,當然是在房屋沒有被強拆前,而絕非在房屋已被強拆后;其三,自20135月房屋被強拆,到20157月工地開始施工,這期間又經過了長達兩年多的時間,拆遷戶一家是否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維權行動呢?在“沒簽”協(xié)議的情況下,即使房屋遭強拆,提高補償數額仍然是可能實現的。顯然,維權的時機被一個接一個的錯過,最終在事實上難以維權的時間段內發(fā)生了此次的悲劇。

倘若筆者用一句“糙”些的話來加以總結,那便是“早干嗎去了”這句。現實中很多拆遷戶最終因補償結果不滿而感到遺憾、懊悔時,恐怕腦海里都會浮現出這幾個字組成的疑問來吧。那么,我們能否共同努力,讓這樣的遺憾、懊悔不再上演呢?這恐怕是寧波雙11事件所帶給我們的最重要的反思吧。(王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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