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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本網(wǎng)訊】由本所李順華律師、謝瑞青律師代理的郴州市周女士復議郴州市國土資源局違法征收集體土地查處不作為一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經(jīng)審理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湘國土資復決字[2016]第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起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舉報的事項進行調(diào)查處理,并將調(diào)查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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