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由本所李順華、謝瑞青律師代理的阜陽市李先生訴羅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67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李先生與被告羅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購房款150000元并從2009年7月14日起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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