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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fù)核

【本網(wǎng)訊】由本所 馮振興 律師代理的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李先生不服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補償法定職責一案,經(jīng)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審理,作出編號溫土資法(2017)74號《行政復(fù)議決定書》,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單》(蒼土信告2017-142號),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復(fù)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對申請人提出的補償安置申請進行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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