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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寄個公文不用郵政用快遞,山東省的這個政府機關因為這一錯誤而敗訴。

這起信息公開案件的原告趙先生原來是一名上訪戶。2012年,經(jīng)政府有關人員的“勸說”,他以不再就上訪事宜被行政處罰為條件,退出了上訪隊伍,并簽署了頗具地方特色的“息訟罷訪協(xié)議”。

2015年6月,到了趙先生的孫女高考的時候。她到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辦理政審事宜,卻被告知因祖父趙先生于2012年11月2日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過,政審不能通過。此時的趙先生卻對此次處罰竟然毫不知情。由于政審未通過,與處罰毫無瓜葛的孫女與自己心儀的山東警官學院失之交臂。

憤怒之余的趙先生向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要求解釋,但該分局一直置之不理。趙先生隨即向該公安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然而申請卻如泥牛入海般沒有回音。

快遞的“行政處罰書”去哪了

為了討一個說法,趙先生決定委托專業(yè)從事行政訴訟業(yè)務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勇進、譚深杰進行維權。

二位律師接手案件后,于2015年6月27日起訴了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要求其依法公開對趙先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文書及手續(xù)。

到了法庭上,公安分局這才出示當時的錄像視頻、快遞員的證人證言。其表示,2015年7月6日,分局民警楊某通過申通快遞將當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趙先生寄出,認為自己已經(jīng)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趙先生對公安分局的答辯表示不認可,自己既未收到過分局的任何文書及手續(xù),以前也未被行政拘留過。

兩位律師當庭指出,視頻中顯示快遞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程,當場將不應該交給分局的收件人一聯(lián)取下交給了分局且快遞回執(zhí)上沒有時間,沒有收件人簽名,更沒有寄件人簽名,無法證明該回執(zhí)是否由快遞公司收攬,并且通過查詢該郵件回執(zhí)記錄,顯示的快件沒有進入申通快遞公司的郵寄程序,聯(lián)系電話一欄是空白的。

法律容不得“小手段”

在法庭上,律師還指出了案件的另一違法問題,根據(jù)《郵政行業(yè)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快遞企業(yè)不得經(jīng)營由郵政企業(yè)專營的信件寄遞業(yè)務,不得郵寄國家機關公文。而本案中,公安分局恰恰未按照上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了非郵政企業(yè)的其他快遞企業(yè)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綜合上述原因,律師認為公安分局存在多處違法,并沒有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法院最終判決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敗訴,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依法對趙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案件的受理費也由其承擔。

看似不起眼的郵政快遞情節(jié)卻成為了本案中告贏行政機關的重要依據(jù),兩位律師的專業(yè)和嚴謹讓趙先生感嘆不已。

敲黑板

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處處受法律的約束,想通過不合法的小手段躲避法律義務,在專業(yè)律師面前,只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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