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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被征收人對在拆遷案件過程中的“限期拆除通知”應該是不陌生的,在明拆遷律師在整理工作組案卷中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在拆除房屋之前城市管理部門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城市管理局針對具體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是具體行政行為,針對該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從實踐中看,這種訴訟是必須要提的,不容有失。那么,究竟該怎么訴呢?

崔先生、王先生在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某處合法擁有房屋。2017年10月19日,邢臺市橋西區(qū)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以下簡稱“橋西城管局”)分別向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將二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并限其于2017年10月27日前自行拆除。二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陳晨律師代理該案件。兩位律師通過分析案件具體情況,指導委托人針對“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撤銷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并由被告橋西城管局承擔訴訟費用。兩位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從以下4個方面論證橋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的違法性,這一思路頗值得廣大被征收人學習參考:

其一,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jù)。橋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對委托人房屋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而限期拆除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必須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而不能含糊著來。委托人的房屋在村莊內(nèi),不屬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范圍,那就不存在違反城市規(guī)劃實施的問題。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房屋,只有在影響城市規(guī)劃且影響不可消除的情況下,才能作出責令拆除的決定。

其次,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適用法律錯誤。涉案房屋建設于1989年,《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實施于2008年。橋西城管局依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原則。

再次,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某種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相對人針對處罰決定有權(quán)進行陳述和申辯。本案中,橋西城管局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前并未告知二位委托人享有的權(quán)利,其在收到橋西城管局作出的查驗通知后,第二天即到有關單位提交相關材料配合查驗,但有關單位卻拒絕接收原告提交的材料,并拒絕聽取委托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中橋西城管局作出的是限期拆除通知的處罰決定,涉及委托人的唯一住房,關系到其基本生存問題,應當告知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權(quán)利,但是卻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且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未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diào)查,收集有關證據(jù),在限期拆除通知書中并未告知委托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最后,橋西城管局作出涉案限拆通知的目的違法。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發(fā)生在拆遷過程中,涉案房屋在拆遷范圍內(nèi),委托人不同意拆遷補償標準,不愿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橋西城管局對兩位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處罰決定名為查處違法建筑,實際是為了配合征收實施單位的拆遷工作,其行政目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典型的“以拆違促拆遷”。

在兩位拆遷律師充分準備、委托人努力配合下,2018年4月17日,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兩份勝訴判決書最終寄出。審理法院采納了兩位代理律師認為橋西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違反法定程序的觀點。其適用《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某項強制執(zhí)行決定時,應當事先以書面方式催告相對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要向相對人明確履行義務的具體期限、方式、享有的陳述權(quán)和申辯權(quán)。本案中,橋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主要內(nèi)容為“限期于2017年10月2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該內(nèi)容屬于催告,但通知書沒有列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quán)和申辯權(quán),屬于程序上的嚴重違法,應當予以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橋西城管局對兩位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委托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以維護。

在明拆遷律師解析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指出的是,程序正義是實現(xiàn)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不遵守程序必然出現(xiàn)違法環(huán)節(jié)。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有相應法律規(guī)定的征收程序。而拆違從中“插一杠”,本就是一種非正?,F(xiàn)象,被征收人更要對此提高警惕、積極應對。周濤、陳晨律師所提到的這4個方面,可作為廣大被征收人在維權(quán)中的重要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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