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征收維權是一項龐大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紛繁復雜,程序多種多樣。而種種程序的開展推進,也是廣大被征收人和時間賽跑的過程。大部分救濟程序都有明確的時間規(guī)定,一旦超時則可能導致滿盤皆輸。今天在明律師就為大家梳理維權過程中的幾種重要的期限,被征收人一定要牢牢記住,切勿讓維權成功的希望隨著時間悄悄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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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席炎飛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行政訴訟中涉及的期限
1.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此處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在后文的復議后起訴中馬上就能見到?。。?/p>
在征收維權過程中,行政訴訟是廣大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在法律框架下對話的最重要途徑了。這個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后的六個月期限,對于廣大被征收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在征收中,政府機關發(fā)出的各種決定、裁決、答復,做出的種種行為,經(jīng)過送達簽收、公告或直接做出行為、不作為后的六個月內,當事人一定要及時應對。行政訴訟法的起訴期限不同于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超過起訴期限導致的是訴權的喪失,也就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而超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訴還是可以訴的,后果是導致喪失勝訴權,是訴訟的對方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進行抗辯。這兩種立法上的差異,主要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行政行為影響較大,行政機關代表的公權力的行使需要盡快得到落實,減少不確定性。這也要求了我們,如果對行政行為有異議,一定要及時提起訴訟程序。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可以寬限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一年。另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還規(guī)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可以中止和依照申請延長。
2.上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判決書和裁定書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前者是法院對案件的實質問題進行了審理后得出的結論,后者則根本沒有進入實體審理,因為法定期限、無利害關系等原因就予以駁回起訴。也因此有了15、10日的區(qū)別。這短短的十五或十天內,當事人或者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結合庭審情況和一審判決,詳細梳理思路,準備上訴狀,爭取在二審中說服法官采納我們的意見。注意法律規(guī)定的是“送達之日”,而非判決或裁定的落款日期,各位當事人在簽收文書后也應保存好郵件的證據(jù)以明確計算上訴期限。
3.再審申請期限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三) 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程序結束后,或可能是一審未上訴的判決已經(jīng)生效,如果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仍有異議,還可以通過再審的途徑進行救濟。譬如2018年年初轟動全國的由在明律師代理的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qū)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程序中作出了最終的歷史性裁判的。故此,再審程序絕非“死馬當活馬醫(yī)”,而是有著其存在的現(xiàn)實意義的。嚴格來說,再審并不是訴訟程序,而是一種審判監(jiān)督程序,目的在于糾正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的法律文書的錯誤。在維權過程中,一些關鍵程序如果在兩級審判中都沒得到期望的結果,就需要在再審程序中作最后一搏。當然能否上演翻盤好戲,遵守這“一般六個月、特殊情況下知道應知六個月”的期限是重要的前提條件。
二、行政復議涉及的期限
1.申請復議的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申請復議的六十日,相比起訴期限長達六個月來說,實在是顯得有些短促。這也體現(xiàn)了行政復議作為政府內部監(jiān)督的一種方式,注重節(jié)約時間成本(和經(jīng)濟成本)。而相較于只審合法性的訴訟程序(這是因為法官是法律適用的行家里手,但在具體的規(guī)劃等專業(yè)問題上可能并不如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專業(yè),除非像我們普通百姓都能看出來的明顯不合理,法官也可以做出判決),復議還能兼顧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也是我們維權的重要渠道。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處的十五天,便是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重要的另有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在這十五天內要快速作出反應,由從政府的內部監(jiān)督及時轉移戰(zhàn)場到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同樣也給予了當事人在未被告知訴期時,一年的寬限期。
三、行政賠償起訴期限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在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后非常常見,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其實是兩個不同種類的訴訟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行政賠償訴訟參照行政訴訟審理。在起訴期限上規(guī)定為“期滿不作出決定或決定不滿意”后的3個月,也不同于行政訴訟6個月的規(guī)定。另外,該條規(guī)定的是以作出決定起算,而非送達之日,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當然,依據(jù)該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以上內容是我們在維權過程中最常見也是最應該引起被征收人關注的幾個期限的規(guī)定,而現(xiàn)實操作中的期限更加復雜多樣。筆者作為在明所楊念平律師團隊的實習律師,也一同接待過很多被征收人的咨詢,其中不乏有的朋友因錯過了法定期限而貽誤了維權時機。維權之路的艱辛我們感同身受,但超期往往讓我們愛莫能助。所以,各位遇到行政行為別再躺在權利上睡覺了,一定要及時開啟程序,開拓法律框架下的更多對話途徑才是維權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