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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某區(qū)政府于2017年10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李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之內。2018年4月,區(qū)政府向李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李女士認為該補償過低,嚴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遂尋求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團隊幫助,團隊寧志武律師為該案主辦律師。經律師代理,區(qū)政府自行撤銷了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權益就此轉危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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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張新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律師辦案之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承辦案件之初,寧志武律師并不急于針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而是就該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的立項、規(guī)劃等信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根據機關的答復,進行前期資料整理,總攬全局,分析案情,逐一找到案件突破口。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故向政府機關申請信息公開是一個稍顯漫長確需等待的過程。但在李女士找到聶榮律師團隊代理案件之時,便是十萬火急的軍情,政府和拆遷辦已經使出種種逼簽手段。李女士的商鋪時常出現奇怪顧客到店里消費購買物品,第二天再以種種理由要求退貨退款,且大聲吵鬧甚至打砸店鋪其他商品,隔三岔五被鬧一通,李女士一家著實吃不消。在律師的建議下,李女士及時安裝了攝像頭進行取證,出現相同情況時迅即報警,這類事兒終得以消停。

【律師辦案之穩(wěn)、準、狠,多招制敵】
根據前期申請信息公開時政府機關給予的答復,寧志武律師將資料研究透徹,立馬以區(qū)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區(qū)政府撤銷涉案征收補償決定。對方也不示弱,一大摞的答辯資料予以回應,有法條依據,有政策文件,還有圖片證據……法庭審理中,寧志武律師步步為營,依次列出對方的違法點。

首先,抓源頭!對棚戶區(qū)改造建設項目說“不”!眾所周知,棚戶區(qū)改造是地方政府為了改善棚戶區(qū)內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而實施的民生工程和發(fā)展工程。但涉及本案,李女士的房屋所在區(qū)域并非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被告方無法提供李女士等其他被征收人房屋屬于危房的證明即危房鑒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但被告并沒有提供該法定證據,因此涉案房屋征收決定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征收補償決定也自然自始無效!

其次,抓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而涉案征收補償方案沒有依法進行論證,沒有征求公眾意見,顯然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提出意見的權利。

另外,被告沒有依法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也無證據證明補償資金足額到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之規(guī)定。

最后,寧志武律師又指出涉案評估報告嚴重違法,房屋評估價值與相同地段的房屋差距懸殊,嚴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guī)定。

整個庭審過程之中,面對寧志武律師的全面發(fā)難,被告方理屈詞窮,庭審結束后悻悻而歸。就在庭審結束后的第十天,被告區(qū)政府便主動作出關于撤銷對李女士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文件,維權取得了階段性的重要進展!

李女士收到區(qū)政府作出的撤銷補償決定的決定后喜大普奔,多日來的煎熬終一去不復返,而之前頻繁去商鋪購物鬧事的不明身份社會人員也一同失去蹤影。

聶榮律師團隊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逼遷、騷擾的手段永遠是無窮盡的,而且永遠是征收方居于主導、領先地位,因為老百姓不可能沒事干整天琢磨這些“歪招”。遏制這種勢頭的關鍵就在于依法維權,打準要害,一旦征收項目所依據的主要步驟、程序的問題暴露,逼遷、騷擾之事也自然會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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