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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危房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通過對房屋的鑒定,可以有效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防止出現(xiàn)安全責任事故。但在房屋征收中,危房鑒定程序卻屢屢被房屋征收部門違法濫用。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團隊再度直面“以拆危促拆遷”亂象,為大家?guī)響獙Ψ矫娴慕ㄗh和啟迪。

【案情簡介:用一個訴中止另一個訴】

王先生在天津市某區(qū)有一處用于居住的平房,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chǎn)權證,可謂雙證齊全。2018年當?shù)卣七M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該處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nèi)。

但是對王先生的房屋評估價值嚴重過低,且未將王先生合法使用的證載院落面積納入評估范圍內(nèi),因此王先生遲遲不同意簽約。

加之涉案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在征收過程中存有眾多違法之處,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涉案房屋征收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是在該訴訟一審未作出判決前,王先生又收到了區(qū)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為確保自己的訴訟權利,王先生對征收補償決定也提起訴訟。

然而為了延長自己的訴訟期限,增加協(xié)商時間,王先生聽從在明律師的建議,在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立案后向法院申請,要求以等待房屋征收決定的二審生效判決為由中止本案的審理。

這樣既保障了王先生對補償決定的訴訟權利,又可以使王先生的房屋不會太快走入司法強制執(zhí)行程序。

因王先生并未簽約,且房屋并無任何損傷,其仍在房屋內(nèi)正常居住、生活。王先生想得很透徹,反正征收部門現(xiàn)在拆不了我的房屋,那我就踏踏實實住著,多住一天算一天。抱著這樣的良好心態(tài),王先生的生活較之前并無太大改變。本以為這種狀態(tài)能持續(xù)到法律給自己一個公平的結果,沒想到房屋征收部門坐不住了。

【案件進展:拆危濫招再度啟用】

某日,王先生回家時發(fā)現(xiàn)其門口被張貼了一紙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房屋安全隱患告知函》,告知王先生其房屋存在墻體堿蝕、砂漿粉化、墻體開裂等現(xiàn)象,限期一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否則區(qū)住建委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委托鑒定。

王先生很納悶,自己的房屋一直在居住使用中,怎么就存在安全隱患了?還未來得及作出反應,第二日,王先生家門口再次被張貼《危險房屋通知書》,告知其房屋已經(jīng)被鑒定為危險房屋,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解?;虿鸪?。

王先生要求區(qū)住建委公開危險房屋鑒定報告,但未果。第三日,一張區(qū)政府作出的《通告》再次在王先生家門口與其“不期而遇”,告知因王先生未及時遷出,將為王先生一家提供臨時安置用房,同時強制拆除該房屋……如此一系列操作下來,王先生想裝糊涂都很難了,這明擺著是房屋征收部門搞的貓膩。

之前通過律師指導,王先生了解到只有在征收補償決定二審生效判決作出后被征收人仍未簽約的情況下,征收部門才可以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達到將涉案房屋合法拆除的目的。

但目前涉案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仍在一審階段,王先生的補償決定之訴雖已立案,但因需等待房屋征收決定案件的審理結果,該案件已處于中止狀態(tài)。

因此,若征收部門欲通過司法強拆的程序至少需等待一年半至兩年時間。但若是能將房屋鑒定為危房,就可以“考慮公共安全,拆除危房”的名義將被征收房屋合法快速的拆除。但是房屋在被征收期間,可以對其進行危房鑒定嗎?

【律師分析:危房鑒定不應出自征收范圍之內(nèi)】

危房鑒定是房屋征收中比較常用的拆房方式,但很多危房鑒定并不合法,大多是征收部門為了達到“以拆危促拆遷”目的而進行的。

對此被征收人可以從以下3點辨別:

第一,初步判斷房屋的現(xiàn)狀是否符合危房標準。例如本案,在項目征收之初,即有評估機構對王先生的房屋作出并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報告中寫明其房屋承重構件、墻體、屋面、地面基本完好。

在征收期間,王先生的房屋一直處于有人居住、正常維護狀態(tài),除非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人為故意損毀,其房屋不會突然成為危房。

第二,危房鑒定的通知是否依法送達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根據(j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和《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房屋安全負有責任。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其未申請依法鑒定的,住建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才可根據(jù)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請。

但本案中,《房屋安全隱患告知函》是采取在王先生房屋門上直接張貼的方式,且僅僅限期一天時間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未給予充分的鑒定時間,明顯不合理。

第三,房屋征收期間,非必要情況,征收部門不可做危房鑒定。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的房屋屬征收范圍內(nèi),應通過正當?shù)恼魇昭a償程序進行,即便在征收過程中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亦規(guī)定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解決途徑。

但區(qū)住建委變相規(guī)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規(guī)定,且在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時,并未對王先生作出任何的安置方案和保障措施,由此可見,區(qū)住建委的執(zhí)法目的并非以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為出發(fā)點,僅僅是為拆除王先生的房屋而濫用危房搬遷程序。據(jù)多例法院判例可知,該不正當目的并未被法院支持。

在明律師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房屋征收中,“以拆危促拆遷”“以拆違促拆遷”都涉嫌執(zhí)法目的的不正當性。但真面臨時,萬不可不作為,被動的等待房屋被拆除。專業(yè)的律師可以通過運用法律措施,將危機化作機遇,為您爭取到合理補償。而本案中通過申請法院對補償決定糾紛案件中止審理的做法爭取協(xié)商溝通時間的做法,也頗值得廣大被征收人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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