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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法理

導讀: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強調“防疫拆違”兩不誤、兩手抓,恐不利于行政法治的實現,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將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在此背景下,一切行政行為都應當以防控疫情大局為首要考慮,同時必須兼顧合理性、適當性原則,尤其是要堅決避免借疫情實施可能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并不緊迫的行政行為。

據魯網等多家媒體報道,山東省青島市下轄的平度市同和街道綜合行政執(zhí)法中隊始終保持“防疫控違兩不誤、兩手抓”的工作模式,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扎實做好控違拆違本職工作不放松。
2月10日,中隊采取果斷措施、從嚴從快,連續(xù)打出拆違“組合拳”,環(huán)環(huán)相扣拆新生、除存量,共拆除新生違建1處、面積100余平方米,存量違建5處、面積40余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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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拆新生”是必然的,不能讓疫情防控成為個別人趁機搶搭違建、侵占社會公共資源的契機;但“除存量”在疫情期間“不耽誤”是否合理,就大有商榷的余地了。
畢竟,查處拆除存量違建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進而依法推進行政強制執(zhí)行。
在明律師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講過,查處違建一般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現場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擬采取的處罰、處置措施→聽取陳述、申辯,根據申請安排聽證會→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的通知(決定)→書面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強拆前發(fā)布公告→依法行政強拆

顯然,當前極為嚴格的疫情防控期間,上述程序步驟中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利行使將會面臨很大困難和阻礙。
譬如當事人已因依法防控措施而無法出村、出社區(qū),那么其能否實現對現場調查環(huán)節(jié)的參與?其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能否得到保障?
一旦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行為,當事人又是否來得及進行拍照、錄像收集證據?其所提起的復議、訴訟能否及時得到回應,產生阻卻強拆行為推進的效果?
這些問題,都是可能客觀存在的,畢竟拆除違建系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維護。
不可否認的是,拆除業(yè)已存在多年的存量違建并非眼下之急需。事分輕重緩急,行政行為更要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在疫情防控期間理應更加謙抑、平和。
何況,無證房屋是否真的屬于違建,若非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經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現實中是可能存在較大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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