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征收拆遷中,有一類群體的地位往往最為尷尬,她們就是離異女性村民。她們往往會被娘家和夫家所在的村集體以村委會決議等各種借口拒絕給予相應的補償,權益在兩頭都得不到保障。那么離異女性在拆遷中真的就應該遭受這樣的待遇嗎?離異女性應該享受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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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金龍律師團隊?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傳統(tǒng)觀念里,女性在結婚后就不屬于娘家人了,即所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雖然如今女性的社會地位顯著提升,但在許多小城市乃至于相當一部分農(nóng)村地區(qū),人們的這類思想仍很嚴重。
女性村民娘家所在的村集體一般不會再為其保留承包地,同時也不會再承認外嫁女是村集體的一員。
通常認為女性嫁到夫家后,就屬于夫家所在村集體的一員,可以在夫家享受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等合法權益。
但是由于性格不合等種種原因,很多女性在婚后會選擇離婚。那么問題來了,當夫家所在的村集體面臨征地拆遷時,離了婚的女性村民還能在夫家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嗎?這就是當下很多農(nóng)村離異女性所面臨的“窘境”。
【村委會等作出的限制離異女性合法權益的決議是違法的】
實踐中在明律師碰到過很多案例,女性在離婚后夫家所在的村集體往往會以村委會決議等為借口將其排除在本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之外,不給予其應有的補償和其他權益。我們要明確的指出,這種做法不但是錯誤的,更是違法的,是對婦女權益的肆意踐踏!
根據(jù)《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nóng)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精神,婦女離婚或喪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應保證其有一份承包地。
離婚或喪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還未為其解決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應保留其土地承包權。
實際上,對于女性來講,其已經(jīng)因為婚嫁行為繼受取得夫家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并因成為夫家所在農(nóng)戶的成員而享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女性離婚或喪偶后,在未通過再婚或其他方式喪失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情況下,當然仍然屬于本村村民,那么她們就應該和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作為村民應該享有的權益。
【法律已經(jīng)賦予了離異女性對抗“村委會決議”的法律武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內(nèi)容。”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section>
據(jù)此,當面臨征地拆遷時,如果村委會等作出的決議侵害了離異女性村民權益的,那么離異女性村民可以起訴要求撤銷村委會作出的不合法的決議,而完全不需要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那么當夫家所在的村集體面臨征地拆遷時,離異女性可以享受哪些權益呢?簡言之,只要離異的女性村民的戶籍并未遷出夫家所在村,其實際居住生活在該村并以該村的土地為主要生產(chǎn)生活來源的,其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就不應被認定已喪失。
此時,離異的女性村民與其他村民一樣,同等的享有征收土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所應享有的各項補償權益。
王金龍律師團隊需要提醒廣大離異的農(nóng)村女性,離異的女性在征地拆遷中與其他村民一樣平等地享有補償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各種權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踐踏離婚婦女的權益。如果遭遇到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將自己排除在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之外、不給予拆遷補償安置的情形,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專業(yè)的征地拆遷律師走法律程序推翻違法的村委會決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王金龍律師,男,漢族,1977年生于山西, 2004年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2008年起主要執(zhí)業(yè)方向為征地拆遷和刑事訴訟。目前專注于征地拆遷維權法律業(yè)務,始終堅持“維護被拆遷人權益,與違法征地做斗爭”的理念?,F(xiàn)任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一部督導律師,刑事訴訟業(yè)務部首席律師,國際注冊法務會計師。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北京市朝陽區(qū)刑事訴訟業(yè)務委員會委員。
在十幾年奔波于全國各地近二百起征地拆遷和刑事辦案中,積累了豐富的拆遷行政訴訟和刑事辯護實務經(jīng)驗。通過全面豐富深入的拆遷法律領域知識、對于政府法案政策動態(tài)的迅速掌握,以及自身對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方法的擅長使用,合法合理地為被拆遷人提高拆遷補償標準,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