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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常識

國務院發(fā)布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動,并緩解征收過程中出現(xiàn)的矛盾。該條例出臺后,各部門、社會團體、法學專家紛紛做出相應解讀,央視亦作出詳細報道。雖然集體土地上的征收行為一直沒有統(tǒng)一規(guī)范,但因可參照國有土地上的相關精神予以執(zhí)行,故上述條例更顯得格外重要。
在征收過程中,最重要的補償給出依靠的是評估結論,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房屋評估這個關鍵環(huán)節(jié)。
解讀一:評估機構的選擇不能由征收方決定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在明拆遷律師律師在辦理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不少征收方單方選定評估機構并評估完畢之后,被征收人甚至都沒發(fā)現(xiàn)問題所在,所有的關注點僅僅在評估的結果上。其實為保證評估的公正性,法條直接規(guī)定了征收方需要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且在選定評估機構時可以采取聽證會的方式進行“推舉式”的選定。當雙方的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使用“抽簽式”的方法由拆遷管理部門從待選的評估機構中抽簽選定。
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還有更為公平、嚴謹?shù)膹凸篮蛷秃顺绦?,現(xiàn)實生活中還是有大量被征收人對評估的細節(jié)程序未有一點了解,即便是法定程序也不曾在征收實踐中被提及。
解讀二:評估價格完全參照市場,力求公平公正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專門的評估機構按照市場情況,運用公平客觀的評估方法是法律的明文要求。使整個評估過程可以真正實現(xiàn)土地住房征收補償依據(jù)市場、依據(jù)法律的合理、公開、公正的補償目標。通過公開的市場價格評估,讓被征收人有一個很好的心理預期。
解讀三:評估結果不合理如何救濟?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guī)定,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若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在明拆遷律師提示大家,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權,征收方有義務將評估報告及時送達給被征收人,若逾期未送達屬于程序違法,且評估報告應由評估機構的蓋章及評估人員的簽名。僅評估一項就存在很多細節(jié)的程序,一個不留意,可能被征收人的權利在未察覺的情況下受到侵犯和損害,被征收人理應運用法律途徑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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