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遷人,在遭遇強拆后,優(yōu)先選擇的方式可能會是協(xié)商、信訪,舉報等。但行政訴訟的時效卻是有限的。強制拆除超過六個月,就超出了法定起訴期限,法院通常是不會立案的。
如何計算訴訟起訴期限,您知道嗎?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放到實際的強拆事件中來看,起算點,應該是從被拆遷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強拆發(fā)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怎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呢?強拆發(fā)生之時就在現(xiàn)場,或者當?shù)匦侣劥罅蟮肋^的,可以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一般來說,對強拆之事知情后應當及時的提起訴訟,超過六個月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那如果確實已經(jīng)過了六個月,還有辦法挽救一下嗎?
強制拆除超過了六個月,你再去起訴,法院通常不予立案了
假設一種情景。被拆遷人于一八年一月份時遭遇強拆,二月份得知房屋已被強拆的事實,直到十月份才去法院起訴,卻被告知已過六個月,不予受理。
假設被拆遷人已經(jīng)在二月份就得知了房屋被強拆的事實,從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看,二月份就該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那么到八月的時候,起訴期限就到了。假如你十月份才去起訴的話,那么法院就不予立案了。您就很難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