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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常識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但如果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十五)規(guī)定,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jiān)管。

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頌,接受監(jiān)督。

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督。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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