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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法理維權指南

導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中,征收方有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履行程序義務,保障被征收人獲取公平補償的職責。但“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被征收人在享有豐富、充分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服從公共利益建設的義務,依法積極參與征收與補償程序,配合征收方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補償安置工作。本文,在明律師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最新作出的一則裁判,為大家淺析屬于被征收人的義務、責任這部分內容。

要點一:評估機構選定無需征收決定作出,被征收人須積極參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從目前看,無論是上述590號令的規(guī)定還是各地方性征補規(guī)定,均未規(guī)定評估機構選定工作需在房屋征收決定依法公告后才能開展這樣的程序性要求。

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行申3004號行政裁定書中指出,在被征收房屋房號、面積及權證號碼等信息已經確定的前提下,xx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啟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并不違法,亦未損害被征收人的權利。

故此,請廣大被征收人牢記:在見到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的公告后一定要及時行使權利,積極參與協(xié)商、投票、抽簽、搖號等程序,切勿因認為征收決定未作出、公告而隨意放棄權利。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

要點二:房屋價格評估,被征收人須配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2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應當協(xié)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根據評估領域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入戶實地查勘必不可少,這就需要被征收人給予充分配合。倘若被征收人不讓評估人員進門,那么評估機構自然無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作出準確的評估,而只能參照周邊類似房屋的價值進行估算。

最高法在前述裁判中對此指出,評估機構工作人員擬對涉案房屋裝飾裝修進行評估,由于xxx不予配合導致無法評估,故涉案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目前未能補償并非xx區(qū)政府的原因。

在此種情況下,征收補償決定載明裝飾裝修價值的評估將于房屋被依法強制執(zhí)行時進行,得到了最高法裁判的認可。

要點三:補償方式選擇需在合理期限內完成

《條例》明確賦予了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在具體個案中可能包括貨幣補償、就近地段產權調換、外遷產權調換等等。

但若被征收人怠于行使選擇權,征收補償工作也不會因此而遲滯不前,征收方將通過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替被征收人行使這項權利,以保障被征收人能夠最終獲取到補償。

最高法在前述裁判中指出,在征收與補償程序中,被征收人以不配合、不參與及不接受等方式放棄對征收補償程序的參與和監(jiān)督,可能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故xxx在涉案征補方案設定的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對補償方式進行選擇,xx區(qū)政府最終決定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并提供周轉用房,并無不當。

綜合前述最高法裁判中的觀點,案件中被征收人試圖撤銷涉案征收補償決定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個——被征收人未依法配合、參與征收補償工作。

在明拆遷律師通過本案要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房屋征收補償全流程中,被征收人基于對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需要的服從和配合,須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 配合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征收調查登記;

2. 積極參與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3. 在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選擇補償方式;

4. 配合評估機構的入戶實地查勘;

5. 確保所提供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相關書面材料的真實性。

鏈接:

(2020)最高法行申3004號行政裁定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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