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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法理律師說法

【及時復議或者起訴征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而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只要被征收人在知道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來自法院裁定的司法強拆就會被有效阻斷,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內征收方不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明律師曾多次指出,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而言,征收補償決定是一定要堅決提起程序的最核心行政行為,沒有之一。
【及時應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實踐中,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許多地方仍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進而申請司法強拆來作為強拆前的“最后通牒”。責令交地決定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農村征地過程中的補償決定,其內容往往包含對當事人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顯然,在收到此文件之日起的6個月內及時提起行政訴訟對不同意補償安置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而言是必需的。

【及時復議或者訴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若被征收房屋的未經登記面積被認定為違建,或者遭遇“以拆違促拆遷”,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城管執(zhí)法部門、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將有可能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意圖將當事人的房屋作為違建予以行政強拆。
此時,針對“限拆決定”的復議和訴訟十分必要。
《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明拆遷律師提醒:盡管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會存在一邊應訴一邊繼續(xù)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推動強拆的情形,但當事人的及時提起程序仍不可或缺,提與不提和管不管用是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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