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拆遷律師代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委托人在某村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委托人突然得知其合法承包的土地被某煤炭有限公司因采煤挖了數(shù)百余畝,遂委托拆遷律師代為處理案件維權工作。
以該案為引,本文將對臨時用地的相關規(guī)范進行歸納與總結: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臨時用地的批準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jīng)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既要符合行政機關的級別,也要明確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情形是臨時用地的批復作出主體系人民政府,而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其次,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即,臨時土地適用合同的簽訂主體一方只能是臨時用地使用者,而不能由審批主體或其他主體代簽。
最后,臨時用地合同中需要明確約定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及支付方式,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而具體的補償費用,應當支付給土地的實際權利人。
2、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不涉及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項目,不屬于可以延長期限的法定情形,即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為兩年。確需超過兩年的,必須經(jīng)過批準,通過雙方的合同約定,或兩年后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3、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需要及時復墾。
臨時用地突出的是臨時,那么使用期滿后,需將土地進行復墾。
其中,復墾時間及復墾義務主體是有明確法律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款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nèi)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條
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chǎn)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復墾。但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chǎn)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對不履行復墾義務的,可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復墾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4、嚴格規(guī)范用地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nóng)田。
一直以來,我國的耕地保護制度始終堅持不變的是“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我國的耕地保護制度也在不斷變化完善中。
我國對臨時用地規(guī)范中同樣對耕地和占用基本農(nóng)田有著嚴格限制: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1〕2號)三、規(guī)范臨時用地審批: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nóng)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由此可見,特別要防止借臨時用地之名,將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違法違規(guī)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nóng)田。
5、警惕以臨時用地為由替代征收。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chǎn)所有權并給予適當補償?shù)男姓袨椋魇諘r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而征用是指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征用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土地征收和征用不同,但是兩者也有共同點,即--無論是征收還是征用,都需要對被征收人或者被征用人進行合理合法補償。
至于二者之間的不同點:
首先,征收意味著被征收人喪失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征用則不需要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只是使用一段時間,即將土地歸還原權利人。
其次,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為嚴格,審批主體也有不同。臨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獲得基于合同約定,不需要辦理征收或者出讓手續(xù),使用國有土地的也不必辦理劃撥或有償使用手續(xù),只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對土地所有權人和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一定的補償。這與集體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所有權變更或國有土地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有本質(zhì)區(qū)別。
實踐中,需要警惕以臨時用地的形式代替征收,以此規(guī)避嚴格征收程序。土地使用者若試圖以最小的代價利用土地,這樣犧牲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被征收人的土地以臨時用地的形式被征用,大家可從上述幾點判斷臨時用地程序中是否有違法之處,并警惕以臨時用地的形式代替征收,以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