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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城市拆遷律師維權案例之三十九/?辦案律師:楊在明律師 /?關鍵詞:城市拆遷律師、?北京拆遷、被拆遷人、維權時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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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城市拆遷律師事實概要

? ? ? 2004年9月南禮士路19號地區(qū)進行危舊房改造工程動遷。張紀云(化名)是被拆遷人之一,其房屋面積約為95平米,拆遷人欲以79.4萬元拆遷補償款與之達成協(xié)議。由于周邊地區(qū)二手房單位價超過8000元,新房單位價更是在13000元—18000元之間,而張紀云及其老伴均年逾七旬,另一與之共同居住的張紀云之姐亦是八旬老人,因此希望能夠進行兩個兩居室、一個三居室的房屋安置。對此拆遷人亦不予認可,遂雙方協(xié)商未果。

? ? ? ?2005年5月,拆遷人對張紀云提出拆遷裁決申請,主張張紀云或者選擇回購安置一套三居室,或者選擇79.4萬元拆遷補償款。同年6月2日西城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達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支持了申請人的主張。憤慨的張老一紙申請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提出撤銷裁決的請求。然建設委員會于8月18日作出維持裁決的復議決定。時至2005年11月28,強拆壓力日漸增長,疲憊的張紀云在最后關頭選擇聘請律師為其排憂解難。

? ? ? 二、城市拆遷律師辦案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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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掰指可算,11月28日距離8月18日已經遠遠超過15天的行政訴訟時效。反觀張紀云拆遷案的事實情節(jié),行政訴訟卻是不二法門的先行救濟途徑。這個棘手的時效問題直接使得委托人的所有期望值成為“打水竹籃”!如何擺脫這一命運?

? ? ? ?辦案第一計——訴訟時效贏時間!

? ? ? ?在全面盤查了解案情細節(jié)之后,作為張紀云代理人的楊在明律師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法定送達非同于事實送達為底牌,選擇了“死馬當作活馬醫(yī)”戰(zhàn)術,于2005年12月初提起了行政裁決違法之訴,直陳裁決的作出并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嚴重侵犯當事人權利,應判令撤銷。受案法院經審查,最終否定了起訴方的法定送達說,而認定了事實送達,從而以無正當理由逾期起訴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 ? ? ?不予受理并非意料之外!不過,向來漁翁之意不在酒——時間,在辦案當時是最大的爭取!唯有時間在,但有希望在!

? ? ??辦案第二計——談話程序得轉機!

? ? ? ?訴訟過去,強拆將來,維權反擊已不留余地。當事人的期望也好,寄托三位老人余生依靠的房屋也罷,命途依然在飄搖……

? ? ? ? 同年12月中旬,西城法院組織的強拆前談話如期進行。談話過程中,楊在明律師遞交了關于強拆申請的法律意見書,指出了拆遷行政裁決的三大重大違法之處:1、裁決依據不當;2、程序嚴重違法;3、估價偏離公平合理原則。這一次談話無疑是成功的,因為,由于法院的審慎對待,它的結束沒有以強拆通知的下達為新的開始,而是迎來了下一次、下下次、……的談話機會。

? ? ? ?每一次談話,均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平等磋商的機會。而每一次機會的把握又是被拆遷人跳出困境新的階梯!階梯的頂端,則是期盼中惴惴等待的勝利——拆遷人妥協(xié),同意安置一套三居室,二套一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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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城市拆遷律師說法

? ? ? ?律師執(zhí)業(yè)有句名言:不迷信僥幸!但坦言本案委托人最后期望值的基本實現(xiàn),不得不承認有幾絲幸運的色彩,可謂絕境重生。絕境的遭至,并非由于這個案件有多么迂回曲折,而在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嚴重缺失幾乎使得維權機會喪失殆盡!律師辦案,通常不擔心找不到著眼點,就害怕救濟途徑已被當事人在“不知無畏”的狀況下白白耗費。因此,作為被拆遷人,當拆遷開始之后,應當?shù)谝粫r間內弄清楚自己的拆遷利益,倘若認為利益受到侵害,須盡快查明相關法律常識,而把握住維權的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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