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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 ? ? ? 一、拆遷事實概要

? ? ? ?2010年1月29日,一名年過半百的男子蔡啟云(化名)帶著厚厚一摞資料以及剪不斷的拆遷煩惱找北京地區(qū)頗具良好口碑的梁紅麗律師咨詢。梁律師接待了這位神態(tài)有些黯然的當事人,翻開那一厚摞材料,走近了蔡啟云“愁云慘淡萬里凝”的拆遷世界:

? ? ? ?l? 2005年年底,一群自稱拆遷辦的人進入蔡啟云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亮甲店的家中進行了測量;

? ? ? ?l? 2006年2月上旬,蔡啟云收到了《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報告》,該估計報告以2001年《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guī)則》(暫行)為估價依據(jù),確定基準地價為3600元/平方米,基準房價為800元/平方米,補償標準合計4400元/平方米;

? ? ? ?l? 2006年2月11日,北京城建正裕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取得京海拆許字[2006]第27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正式動遷亮甲店危改小區(qū)二期項目(北區(qū))建設項目。蔡啟云一戶被告知位于拆遷范圍內(nèi);

? ? ? ?l? 2007年6月,項目拆遷人更換為喬遷房地產(chǎn)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此時拆遷區(qū)域內(nèi)未搬遷者僅余6戶;

? ? ? ?l? 2008年10月,蔡啟云收到第二份《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報告》,該報告系根據(jù)第一份報告臆測修改,并未重新經(jīng)過測量,而評估結果較第一份而言降低了10萬元;

? ? ? ?l? 在2009年4月之前,拆遷人僅找蔡啟云形式協(xié)商過一次,因2009年4月計劃使用蔡啟云一戶所在地段,方真正進入?yún)f(xié)商搬遷階段,但雙方一個要求提高補償標準,一個堅持以評估報告為依據(jù),最終南轅北轍、協(xié)商無果;

? ? ? ?l? 2009年5月13日,倨傲的拆遷人向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提出裁決申請;

? ? ? ?l? 2009年5月15日,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例行公事地組織雙方調(diào)解一次,但調(diào)解過程只是簡單詢問自然情況,并未進行實質(zhì)調(diào)解;

? ? ? ?l? 2009年6月3日,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下發(fā)《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拆遷人依2008年《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報告》對蔡啟云進行補償,蔡啟云則限期騰房搬遷;

? ? ? ?l? 2009年7月31日,蔡啟云向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提起裁決行政復議。但該復議落入了既定模式的軌跡——2009年10月30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所作《拆遷糾紛裁決書》;

? ? ? ?l? 2009年11月26日,不服復議結果的蔡啟云向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裁決行政訴訟。2010年1月21日,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蔡啟云訴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拆遷裁決一案,但庭審完畢后,蔡啟云并未感受到期盼已久的司法公正之希望,反而被前所未有的“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恐懼感四面包圍。

? ? ? ?感喟于老者的拆遷之殤、強拆之急,梁紅麗律師決定助其“火線”維權。故事,將如何改寫?

 

? ? ? ? 二、拆遷律師辦案掠影

? ? ? ? 辦案第一階:讓強拆緩行一年

 

? ? ? ?梁紅麗律師介入蔡啟云拆遷個案后,既勤也精地展開了一系列緊鑼密鼓的法律運作:

? ? ? ?l? 2010年2月2日,梁律師以蔡啟云之妻名義向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核發(fā)京海拆許字[2006]第276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因為被告所作行政許可是在拆遷人申報材料不齊全、拆遷資金未足額到位的情況下作出,且作出行政許可前未告知原告等相對人享有聽證的權利,違反了實體和程序法律規(guī)定。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 ? ? ?l? 2010年2月5日,梁律師將連夜研究案件資料后寫就的《裁決訴訟法律意見書》與一份重要的《中止審理申請書》遞交至拆遷裁決訴訟主審法官。其中,《裁決訴訟法律意見書》對被訴裁決進行了鞭辟入里的五大違法分析:①裁決依據(jù)的評估報告以2001年《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guī)則》為依據(jù),并不符合2009年的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以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原則;②前述評估報告是由拆遷人自行委托的評估機構所作,而《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均明確要求估價機構由被拆遷人選擇確定;③針對蔡啟云一戶的評估測量與第一次評估報告送達均早于拆遷公告的時間,程序嚴重違法,而2008年的評估報告未經(jīng)實地勘測作出,估價結果更比第一份的結果低了10萬元,于法不符,亦違背了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④被告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提交的證據(jù)“四份協(xié)商記錄”和一份“談話筆錄”涉嫌偽造,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jù);⑤被告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組織的裁決前調(diào)解程序僅簡單詢問基本情況,欠缺實質(zhì)性調(diào)解,亦沒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如此“走馬觀花”的裁決前調(diào)解完全違背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的立法宗旨。而《中止審理申請書》則采取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戰(zhàn)略方針,率先擺出蔡啟云之妻已起訴涉案項目拆遷許可證而法院業(yè)已立案受理的事實,進而指出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是一切拆遷行為合法的基礎,在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沒有作出司法認定之前,法院亦無從對拆遷裁決的前提是否合法作出認定。換言之,裁決訴訟須以拆遷許可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在拆遷許可案件審理結果未作出前,裁決訴訟須依法予以中止。

? ? ? ?l? 貝弗里奇曾說:“真理的小小鉆石是多么罕見難得,但一經(jīng)開采琢磨,便能經(jīng)久、堅硬而晶亮”。在這一真理越辯越明的箴言光環(huán)籠罩之下,拆遷裁決案主審法官采納了梁紅麗律師的法律意見,于2010年2月22日中止裁決一案的審理。

? ? ? ?l? 2010年3月18日,蔡啟云之妻訴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拆遷許可行政訴訟在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深謀遠慮的梁紅麗律師深知,僅憑拆遷許可訴訟的單薄之力,難以阻絕已然呈箭在弦上勢頭的裁決強制執(zhí)行程序,于是,她旋即又提起了拆遷許可前置行政行為之一——規(guī)劃許可證行政訴訟,并分秒必爭地將另一封《中止審理申請書》提交至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先決問題——規(guī)劃許可的法律效力未得到司法判決之前拆遷許可訴訟應當依法中止為由,請求中止拆遷許可訴訟的審判進程。然而,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似乎洞察到了什么,以奔逸絕塵的速度先后在2010年4月中旬作出了蔡啟云之妻訴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拆遷許可證訴訟、蔡啟云訴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裁決訴訟的《行政判決書》,均判處原告敗訴。

? ? ? ?l? 2010年4月下旬、6月上旬,梁紅麗律師以委托人的名義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裁決案上訴、拆遷許可案上訴。裁決案二審階段,梁律師再陳先決問題——拆遷許可的效力未決之中止審理事由,并再次獲得二審法院主審法官的認同。而在拆遷許可案二審階段,梁律師則針對一審法院的核心結論“海淀房管局已經(jīng)就蔡啟云與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糾紛進行了裁決,蔡啟云之妻作為該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其權益可通過對補償安置裁決的合法性審查予以保護,故原告與拆遷許可證這一行政行為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作為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進行了入木三分的鞭撻——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即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蔡啟云之妻作為一審起訴人,是因為被訴拆遷許可的違法合法導致其合法出租的房屋面臨被拆遷的境況,迫使其失去了生活來源,嚴重影響了其生活質(zhì)量,其與被訴拆遷許可之間的具體利害關系非常明確,一審法院剝奪其原告主體資格及訴權于法不符!

? ? ? ?梁紅麗律師的“中止牌”與“違法牌”成功地撼動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后者以極為審慎的態(tài)度對前述兩個上訴案進行處理,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于無形中將風高浪急的強拆局勢又一次緩和下來。秋往冬返,時令悄然進入了2011年的新紀元,而此時此刻,蔡啟云儼然已經(jīng)是亮甲店危改小區(qū)二期項目(北區(qū))建設項目唯一的堅守者。

? ? ? ?辦案第二階:意外、強拆與救局談判

? ? ? ?2011年1月底,經(jīng)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斡旋調(diào)解,委托人的維權碩果已然唾手可得——拆遷人已同意給予蔡啟云一戶三套房屋產(chǎn)權置換與100萬元貨幣補償,雙方只待履行最后的簽約。然而,蔡啟云的兒媳婦卻突然向拆遷人一方提出不可思議的補償條件——貨幣補償500萬元,產(chǎn)權置換十套房屋。這一橫空爆出的插曲將一切打回了原地:因談判基礎不再,中院法官不再做調(diào)解工作,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而這僅僅是不幸的開始……

? ? ? ?2011年2月中旬,海淀區(qū)房屋管理局向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已生效的拆遷裁決,一道強拆令很快應運而生。不多時日,那幢最后的房屋便被名正言順地夷為平地。

? ? ? ?面對委托人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尷尬境地,梁律師不忍欷歔,又以代理人的身份找到執(zhí)行法官協(xié)調(diào)強拆后的補償安置問題。幾經(jīng)努力,這一被貪念埋進了維權死角的案件終于再獲“佳音”,實現(xiàn)了三套房屋的產(chǎn)權置換及90萬元的貨幣補償。

? ? ? ?三、拆遷律師案件說法

? ? ? ?回顧這一場受拆遷利益驅使產(chǎn)生的九曲回腸式維權個案的始末,不禁對于《易·否》所云“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與《易·泰》所云“泰,小往大來,吉亨”的辯證哲學深深感懷。

? ? ? ?就拆遷人來說,客觀來講,這個主體群與相對的被拆遷人群體有著天然的不對等性,前者在信息掌握、資源掌控等重要環(huán)節(jié)占據(jù)絕對的引領地位,其優(yōu)勢地位毋庸置疑?;谶@種天然的優(yōu)勢,拆遷人往往拆運泰達亨通,所到之處,無往不利。不過,遇上較真的、認死理的被拆遷人,再加上被拆遷人委托的專業(yè)拆遷維權律師將項目中隱藏的諸多違法點一一挖掘而出并輔之以有效的法律對抗,拆遷人往往也會泰往否來,無法輕易達到拆除房屋的終極目的。

? ? ? ?同樣地,先天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亦如此,通過宏觀定位戰(zhàn)略維權方略,以蒙太奇手法進行法律程序運作,步步深入地計算出拆遷人所應承擔的直接違法成本以及間接違法成本,最終能夠促使原本強勢的博弈對方舍部分利益換違法代價追究,否極泰來。以往形形色色的諸多案例無一不在證明此定律。不過,本案也對被拆遷人的“泰往否來”現(xiàn)象提出了警示:倘若被拆遷人不能理性對待自身合法權益,漫天要價,無論是在對的時機,還是在錯的實際,都恐難避免“煮熟的鴨子也會飛”的尷尬!

? ? ? ?最后,本文溫馨提示:拆遷戶切勿獅子大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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