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拆遷事實概要
? ? ? ?對家住北京市東城區(qū)的張先生來說,遭遇拆遷也許是他一輩子最難忘的事情。2012年,張先生承租的坐落于北官園胡同的公房也緊隨著城區(qū)改造的步伐迎來了拆遷。有拆遷必有補償,對住在十余平“蝸居”幾十年的張先生來說興許是個改善居住環(huán)境的好機會,張先生暗想,兩個兒子已成年,院子只有幾平米自建房,一家四口人住的實在憋屈。抱著滿心期待,張先生開始了與拆遷人的拆遷談判。無奈,幾次三番談下來,他才知道,承租人不是產(chǎn)權人,他與產(chǎn)權人北京市東城區(qū)房屋土地經(jīng)營管理二中心享有的拆遷待遇竟是云泥之別。他的要求拆遷人不同意,拆遷人的安置補償方案他也不能接受。
? ? ? ?時間就這樣在雙方的拉鋸戰(zhàn)中過去了。直到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qū)房屋管理局作出了京東房管裁字(2012)第##號《房屋拆遷裁決書》,對雙方爭議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進行了行政裁決。裁決作出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要送達給各方當事人的,于是就出現(xiàn)了下面一幕:《送達回證》上顯示——送達人陳強、李非并未簽字,是打印上去的。還做了如下備注:“于2013年1月18日到張先生家,其妻何文華在門口曬太陽,送達何文華”見證人賀千簽名。
? ? ? ?就像大多數(shù)普通老百姓一樣,張先生也不知道什么是裁決。從法律上說,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是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情況下,一方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實踐當中,往往是拆遷人申請裁決,而被拆遷人則很少申請裁決。本案中,由于張先生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故拆遷人就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東城區(qū)房管局提出了裁決申請。
? ? ? ?回到案件中,就是到了這個時候,張先生還不知道怎么回事,裁決書是他愛人接的,他也不知道這一紙裁決書意味著什么。直到2013年3月,拆遷公司的工作人員找到張先生協(xié)商拆遷補償事宜,拆遷員提到裁決書的事情,張先生的愛人才想到那份裁決書,張先生也才意識到這個問題,瞬間有了不好的預感,趕忙找出裁決書來仔細翻看。只見上面寫著:被拆遷人北京市東城區(qū)房屋土地經(jīng)營管理二中心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祈年大街路西危改土地一級開發(fā)項目拆遷辦公室與拆遷人辦理北京市豐臺區(qū)南苑北里四區(qū)7號樓5層504號兩居室產(chǎn)權調(diào)換手續(xù),第三人張先生及現(xiàn)居住人搬至上述產(chǎn)權調(diào)換房屋內(nèi),由張先生繼續(xù)承租。自建房自行拆除。
? ? ? ?本案當中,由于張先生是公房的承租人,所以裁決中沒有直接把張先生作為被申請人,而是將其作為裁決的第三人,公房產(chǎn)權人北京市東城區(qū)房屋土地經(jīng)營管理二中心作為裁決的被申請人。實際上,拆遷和該中心沒有多大關系,因為在拆遷過程中,像這種公房承租關系,產(chǎn)權單位往往放棄產(chǎn)權,或者由產(chǎn)權單位把該公房出售給房屋承租人,那么這樣房屋承租人就變成了房屋的產(chǎn)權人,基本價格就是一兩萬元甚至幾千元。為什么這么便宜呢?因為承租該公房時,國家還沒有實行商品房政策,有的是承租的房管所的,叫直管公房,有的是職工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叫自管公房。這種承租公房考慮到該職工的工齡、對單位做出的貢獻等因素,雖然名義上是承租人,但實際上和產(chǎn)權人的地位一樣,有的公房獲得的補償甚至比私房還要高。這種公房有一定的國家、社會福利性,與私人修建的房屋上形成的租賃關系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
? ? ? ?辦案唯一輯:緊抓裁決書送達漏洞,中止執(zhí)行終定乾坤
? ? ? ?看到這樣的裁決內(nèi)容,張先生心都涼了。他承租的就是直管公房,出租人是北京市東城區(qū)房屋土地經(jīng)營管理二中心。房屋面積有11.2平方米,還有幾平方米的自建房,在戶人口四個,張先生夫妻及兩個兒子。現(xiàn)兩子均已成年,但都未成家。這一裁決僅僅安置了一套兩居室,而且是給產(chǎn)權單位的,由張先生一家繼續(xù)承租。張先生一家盼拆遷,為的就是改善居住環(huán)境,這么一裁,只有一套房,而張先生還有兩個成年的兒子,怎么???這下可愁壞了張先生一家。
? ? ? ?無計可施的張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yè)承辦拆遷案件的段福惠律師。2014年4月19日,張先生委托了段律師代理此案。此時距離裁決書送達恰好過去了三個月,而這三個月正是裁決書做出后的起訴期限。情況緊急,段律師立即就行政裁決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 ? ? ?立案階段遭遇了小小的困難,法院立案庭法官起初不予受理,理由就是超出了訴訟期限。段律師據(jù)理力爭,指出該裁決書送達方式不合法。當時明明張先生本人在家,送達人應當直接送達,而不是采用所謂的留置送達的方式。而且本身留置送達也不合法。因為見證人身份不符合要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見證人應該是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通常指的是村委會或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而在本案當中,見證人是當?shù)亟值擂k的工作人員,街道辦屬于區(qū)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屬于基層組織。另外街道辦在該項目拆遷過程中,直接幫助拆遷人和拆遷公司做拆遷戶的動員工作,有利害關系。送達人也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這些都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此,段律師特意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書面說明,在充分的說理論證支撐下,法院認可了段律師的說法,受理了該案。
? ? ? ?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案件還沒開庭,張先生就接到了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上面寫道:“張##,京東房管裁字(2012)第42號《房屋拆遷裁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東城區(qū)房屋管理局已申請本院執(zhí)行,本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guī)定,責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張先生一看頓時心驚膽戰(zhàn),房子要被拆了!緩過神來,他立即將此事告訴了段律師。段律師馬上與東城法院執(zhí)行法官取得聯(lián)系,并且起草了《中止執(zhí)行申請書》,明確說明:行政裁決的案件還沒有開庭審理,正在法院的訴訟過程中,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該依法中止執(zhí)行。面對律師的“言之鑿鑿”,執(zhí)行庭不得不中止執(zhí)行。
? ? ? ?中止執(zhí)行的文書一出,張先生提起的一顆心就放下來了,房子終于安全了。解決了強拆的危機,就有了充分的時間和籌碼來談補償了。由于裁決的成功立案,有效地阻止了強拆。而項目建設工期逼近,房子遲遲無法拆下去,拆遷人按捺不住了。在律師多方溝通下,執(zhí)行法官也從中協(xié)調(diào),張先生最終獲得了三套兩居房屋的安置,另外還有5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對此,張先生頗為滿意,此案也圓滿終結(jié)。
? ??? ?三、拆遷律師案件說法
? ? ? ?回顧此案,律師認為,拆遷裁決即使已經(jīng)作出來了,甚至已經(jīng)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被拆遷人仍有成功維權的可能性,關鍵就在于抓住時機,有效阻止房屋被強拆,為補償爭取談判時間。另外,被拆遷人也要多借助法院的力量,本案中東城法院執(zhí)行庭的法官在拆遷人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協(xié)調(diào)工作,最后使被拆遷人獲得了高額補償,問題圓滿解決,皆大歡喜。
? ? ? ?參考法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 ? ?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 ? ?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 ? ?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 ?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 ? ? ?第八十七條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除外。
? ? ?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 ?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