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的土地征收審批存在缺陷,不能有效地規(guī)制和引導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從而也無法有效地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表現(xiàn)為:地方政府成為違法征地主體,中央政府征地決定存在救濟空白等。
一、地方政府違法征收
土地征收是國家在尊重土地財產(chǎn)權的前提下,通過強制性的方式配置土地資源以滿足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種公共權力運行形式。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代理人,是國家公共權力的載體和實際行為主體,其中地方政府則是最貼近基層的公共權力執(zhí)行體,是具體實施征地和供地的主體。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擁有著雙重角色:其一是土地征收權的行使主體,其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服務主體。然而審視地方政府在當前土地征收中的身份形象,卻更多的與“越權征地”、“土地財政”、“暴力征地”等負面詞匯相關聯(lián),地方政府儼然成為了違法征地的主體,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兩點:
第一,地方政府違法征地、弄虛作假騙取征地批文。例如,江蘇的“鐵本事件”,6000?余畝違規(guī)征收的土地中有?1200?畝為基本農(nóng)田。鐵本公司在當?shù)卣嘘P人員的支持下,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法避開了國務院的審批。再如,由“寧海?361?名村民狀告浙江省政府事件”調查出的浙江省寧波市寧??h政府騙取征地批文的案件。該縣政府為了減少征地成本,偽造村民同意征地的決議,從而騙取了浙江省政府的批文。可見,地方政府異化成了買賣土地的始作俑者,甚至為了獲得征地批文欺上瞞下,無視法紀。
第二,地方政府涉案“暴力征地拆遷”現(xiàn)象頻發(fā),被征地群眾對地方政府失去信任。在實際的征地過程中不少地方政府為了趕進度,繞開正常的征地程序鋌而走險,采取了“委托社會力量動手、自己背后撐腰”的征地拆遷模式。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征地拆遷維權專家梁紅麗律師代理的河北永清十幾戶被拆遷人就遇到了以上問題。委托人是十幾戶村民,他們的土地和房屋都要被征遷,但是,該項目并未取得征地批文,補償標準也極低。被征遷人拒絕搬遷,開發(fā)商就雇人威脅、騷擾委托人的工作生活。
“暴力的背后即是暴利”,開發(fā)商受利益驅動,無視法律,政府本應履行職責,嚴查開發(fā)商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但是,當?shù)卣牟蛔鳛榫褪强v容、默許開發(fā)商的違法行為。征地拆遷必須經(jīng)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如果真正站在群眾立場上,開發(fā)商也好,拆遷公司也好,不敢這么大膽地踐踏法律。
雖然社會輿論一致譴責,有些違法人員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但是地方政府違法征地的現(xiàn)象仍然是屢禁不止,一方面與“再堅強的堡壘也敵不過金錢的侵蝕”有關,也與我們的“堡壘”安置得不夠合理和堅固有關。很顯然,作為土地征收工作“堡壘”的土地征收審批權配置存在缺陷,導致其不能有效地引導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
二、中央政府征地決定存在救濟空白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guī)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擁有土地征收審批權,再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和第?14?條的規(guī)定,集體土地被征收時,如果征收決定是省級人民作出的,被征收人不服決定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是要先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可見,集體土地被征收時,被征收人如果對征收決定不服,在理論上沒有障礙,可以依法尋求救濟??墒?,如果征收集體土地的決定是國務院作出的,則出現(xiàn)了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的空白。因為依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國務院決定不服時,既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只能以國土資源部為中介,間接地對國務院的決定尋求救濟。
然而,該救濟途徑頗有程序安慰之嫌,看著是條路,其實是個圓圈,走不到盡頭,只會筋疲力盡的回到起點。原因如下:
其一,國土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其在土地征收中是以自己的名義發(fā)布國務院的決定,在接受被征收人的復議申請之后,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沒有資格審查國務院的決定,本能地傾向于選擇維持復議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就國土資源部的復議決定再次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的裁決具有終局性,但是土地征收決定本身就是國務院作出的決定,頗有“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之嫌。
其二,行政訴訟有兩種結果。一是法院無法撤銷以國土資源部名義發(fā)布的國務院的決定。雖然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國土資源部的復議決定,但是,由于國土資源部的決定只是以國土資源部名義發(fā)布的國務院的決定,根據(jù)我國的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能審查國務院的決定,所以法院卻無法撤銷國土資源部的復議決定。并且,國土資源部行政不作為引發(fā)的訴訟判決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國土資源部行政不作為,不受理被征收人的復議申請,這時法院可以判決被征收人勝訴,但是這種勝訴更像是“程序上的安慰”,因為國土資源部受理復議申請之后被征收人權利保護又再次陷入了前文所述的困局,像是走迷宮,又來到了死胡同。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征收審批及相應的救濟途徑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的維護被征遷人的合法權益。相信隨著法治的推進,能夠逐步的改變這些問題。(陳麗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