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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本網(wǎng)訊】由本所李順華律師、謝瑞青律師代理的隨州市黃先生訴廣水市人民政府頒發(fā)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違法一案,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鄂13行初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被告廣水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5日頒發(fā)廣水國用(2013)第011009563號《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廣水市人民政府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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