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據網絡媒體近日報道,安徽省合肥市勝利路街道居民八旬老人黃宏樹,稱遭到街道強行拆遷,并被幾名人員推搡毆打,身體多處受傷,經查證,當天出現在拆遷現場的有勝利路街道一名負責人。“拆遷沒有任何手續(xù),更沒有通知我本人,我跪著求他們讓我自己處理,他們根本不聽,自己的門窗也全部被砸壞?!秉S宏樹老人說。
此案的性質并不涉及征地拆遷,而僅是針對黃姓老人私自搭設的雨棚和花池。那么,即便黃姓老人的搭建行為未經批準手續(xù)屬于違建,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就可以肆意進行暴力強拆么?我們通常所見的城管隊員拆違建,又該遵循什么樣的法定程序呢?在明律師為大家做以下解析:
1.有權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之規(guī)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據此,本案中黃姓老人搭建雨棚和花池的行為,應首先由當地縣一級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老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老人未改正或者自行拆除的,才涉及行政強拆的啟動問題。若如老人所言其未收到過任何來自行政機關的法律文書就遭遇強拆,那么強拆行為就一定是違法的。
2.行政機關進行催告
若涉案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設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則行政機關可依法啟動行政強制執(zhí)行程序。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之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經催告,如果當事人履行了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則不再實施強制執(zhí)行,也就不會見到后面的行政強拆。第36條進一步規(guī)定,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提出的內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3.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
第37條規(guī)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zhí)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上述催告、強制執(zhí)行決定文書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送達。
4.實施行政強拆
第44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綜上可知,行政強拆違建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不可肆意妄為。本案中,黃姓老人在強拆中遭遇推搡、拉拽受傷,且其房屋的窗戶被砸碎,這些還構成了實體上的侵權。黃姓老人有權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而街道辦也絕非拆違的合法主體,即就強拆行為的作出主體而言,本案也存在違法的嫌疑。
八旬老人跪地求饒,街道辦負責人堂而皇之地出現在現場,如此事實,實在與法治政府的要求極不相稱,令人無奈而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