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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3月20日分別表決通過了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批準了這兩個報告。其中,在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報告》指出:

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各級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91.3萬件,同比上升46.2%,支持、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通過司法審查支持“放管服”改革,服務法治政府建設。妥善審理征地拆遷等案件,支持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配合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工作,堅持依法裁判和協(xié)調(diào)化解并重,促進行政爭議實質(zhì)性解決。

從以上內(nèi)容可以看出:各地區(qū)、各級人民法院對征地拆遷的行政訴訟官司的立案解決率越來越高。這說明各地方政府、法院對征地拆遷糾紛越來越重視,同時也說明被征收老百姓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

在明律師說法

在過去的征地拆遷糾紛中,最主要的問題有:

(1)征收方的強拆、亂拆;

(2)在征收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不按照法定程序?qū)嵤┱魇铡1热纾簭姴?、偷拆、斷水斷電等?/p>

(3)補償費用偏低。

這些情況都會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導致最終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不合理、不合法。

所以,隨著征地拆遷范圍的擴大以及不規(guī)范操作情況普遍顯現(xiàn)。不管是從情感上,還是從正常邏輯上,很多被拆遷人越發(fā)的對征收方的行為操作不能接受,于是就有了維權的開始。

而在維權的最開始,因為被征收人一般都是農(nóng)民朋友,他們起初能想到的維權途徑就是上訪、暴力抗拆等,而這兩種方式在多年的征拆維權實踐中表明其效果并不理想,被征收人最終不僅沒能拿到本該有的補償利益,反而損失了更多的維權利益,得不償失。

那面對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

近年來,社會法治化得以進一步深入,從上層機構到普羅大眾,私權平等、公平的法治意識也越來越高。征拆糾紛作為社會和諧的重要影響因素,自然更應該保障公民個人私利的平等、公平。

于是,在這樣的前提下,越來越多的被征收人開始走上了法律訴訟維權救濟,隨之而衍生了拆遷維權律師群體。

而還要值得注意一點的是:《報告》中指出,要堅持依法裁判和協(xié)調(diào)化解并重,才能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zhì)性解決。這里的著重點在于“協(xié)調(diào)化解”上。

行政糾紛不同于一般的民刑事糾紛,尤其在征地拆遷中。其特別之處在于一方主體是行政權力機構。

如此一來,不管是在財力、物力以及資源各方面,被拆遷方都處于絕對的弱勢群體;而行政征收方在要保證整個征拆工作的順利推進的前提下,還要保證個體利益的均衡和穩(wěn)定。說實話,這也并不是個簡單的工作。

那如何來平衡弱勢的被拆遷人與“為難”的行政征收方呢?協(xié)商、調(diào)解便是關鍵的博弈手段。

在法律維權的進行過程中,穿插運用協(xié)調(diào)、談判,是能達到“雙贏”效果的最佳方法。而至于最終到底誰更勝一籌,這就對“談判者”有較高的要求了。

所以,在明拆遷律師最后要告訴大家的是:最高法的《報告》,為被拆遷人維權奠定了理論基礎。充分證明了被拆遷人可以對不合法、不合規(guī)的征收拆遷進行維權的合法性,也充分證明了法治力量對被拆遷人的保護性。所以,被拆遷人只要遇到不合法、不合規(guī),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的征拆行政行為,一定要積極進行法律維權,其方法就是法律復議、訴訟和談判協(xié)商相結合。而國家法律最終會還被拆遷人一個公平、合理的補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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