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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委托人周先生、劉先生等3人在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某社區(qū)均合法擁有兩層小別墅樓房,在被征收過程中與征收單位存在征收補償安置糾紛。2017年11月14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周濤、陳晨律師接受代理,參與與地方政府、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就征收補償安置進行協商等法律事務。經過充分了解基本案情,律師很快啟動了法律程序。

2017年11月16日,針對本案補償方案極不合理的問題分別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政府、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發(fā)送法律協商函。律師在法律協商函內容中說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并表示針對本案征收補償安置問題3位委托人愿意協商的意思。針對拆遷工作人員的威脅、恐嚇、逼迫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騷擾行為,律師于2017年12月4日再次分別向上述三部門發(fā)送法律協商函。在本次協商函中指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并申明若其繼續(xù)堅持違法行為,代理律師將對違法征收、逼迫搬遷行為進行更為詳盡的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分別呈送國務院辦公廳、自然資源部、江蘇省人民政府等部門,并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向監(jiān)察、紀檢部門提出控告。

2017年11月20日,針對本案的征地批復向泰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書面公開相關單位使用委托人房屋所在地進行項目建設,所取得的征地批準文件及征地紅線圖。針對本案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向泰州市規(guī)劃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書面公開相關單位使用委托人房屋所在地進行項目建設,所取得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及用地規(guī)劃紅線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泰州市國土資源局、泰州市規(guī)劃局針對上述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書面或口頭答復。針對這種不作為行為,委托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兩位律師認為本案中對信息不公開進行訴訟并無實質意義。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第12號征收土地公告,從該公告中看出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蘇政地〔2017〕526號批復文件批準征收了包括3位委托人社區(qū)在內的集體土地用于泰州市火車站街區(qū)龍飛路等5條支路建設?!锻恋毓芾矸ā返?3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缎姓妥h法》第14條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兩位律師指導委托人針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征地批復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31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針對上述行政復議申請一直未予答復。2017年11月22日,委托人針對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土地公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代理律師認為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為,在實體和程序上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拆遷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面對拆遷工作人員闖入委托人家中威脅、恐嚇、逼迫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代理律師指導委托人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2017年12月5日,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向3位委托人分別作出《泰州市海陵區(qū)某街道違法建設及市容管理友情提醒告知書》,認定委托人在上述地塊進行違法建設行為,要求委托人于12月7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否則由該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強制拆除。面對這種“以拆違促拆遷”典型情況的登臺,代理律師立即決定就該告知行為向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2月8日,委托人拿著相關材料前往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進行立案。

針對上述告知書提起訴訟的案件剛剛立案,代理律師這邊接到涉案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表示希望代理律師前去協商解決本次拆遷安置問題。經過與委托人的溝通,代理律師前往江蘇泰州幫助委托人與街道辦事處協商談判。由于委托人均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嚴重違反了征收確保被征收人居住條件和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規(guī)定。這有利于律師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給委托人爭取更大的合法權益。最終,經過代理律師與街道辦事處領導的協商,3位委托人與征收單位達成了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本案的順利解決離不開律師對整個基本案情的把控及委托人的信任和配合。在明律師想要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整個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會對委托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如征收土地公告、限期拆除通知、逼迫簽訂補償協議等。這些行為都有這樣或那樣的救濟渠道可供選擇。但究竟選擇何種救濟渠道,復議還是訴訟?發(fā)送律師函還是舉報、控告?申請公開哪些政府信息?這些都是需要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經過對案件的通盤考慮后作出審慎決定的,被征收人個人往往會面對紛繁復雜的問題而不知所措。本案正是因為代理拆遷律師的有所取舍、側重的救濟渠道選擇,才實現了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幫助委托人通過協商談判順利解決補償安置糾紛的結果。法律救濟+協商談判,是解決此類矛盾問題的最強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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