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征地拆遷領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無疑是老百姓最為聞之色變的文書之一。三五天之內威脅行政強拆,這種“以拆違促拆遷”的力度的確不是慢吞吞的司法強拆所能匹敵的。故此,一經下發(fā)堅決起訴將其撤掉,是被征收人維權的不二選擇。本案,看在明律師劉博韜、張琨、宋曉峰如何將南京市某鎮(zhèn)作出的限拆決定一訴撤銷!
【基本案情:90年代初所建房屋成違建?】
委托人陸先生在江蘇省南京市某鎮(zhèn)某村擁有1992年建造的房屋,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且持有《村鎮(zhèn)建設工程準建證》。2017年7月,鎮(zhèn)政府向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以相關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為由限3日內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前述253.9平方米的“違法建設”。陸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博韜、張琨、宋曉峰律師介入此案,助其維權。
【法律分析:面積認定不準致限拆決定一訴遭撤!】
在明律師指導委托人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限拆決定。庭審中,在明律師敏銳捕捉到了涉案限拆決定的明顯違法之處:其所認定的違法建設面積為253.9平方米,但根據鎮(zhèn)政府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涉案建筑的面積卻是301.13平方米。這一將近50平方米的“出入”究竟是怎么回事兒呢?被告鎮(zhèn)政府難以自圓其說。而在明律師則進一步指出鎮(zhèn)政府存在未進行現(xiàn)場勘驗調查就直接作出被訴限拆決定的行為,其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的現(xiàn)場勘察記錄、示意圖上的房屋形狀、布局、面積均與事實不符,且從提供房屋照片上能看出被告工作人員根本沒有進行現(xiàn)場勘驗。顯然,限拆決定在未充分查明違法事實的情況下作出是違法的。
最終,法院采納了在明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被告鎮(zhèn)政府送達給原告的文書與其作為證據提交的文書所認定的違法建設面積不一致,對此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釋。被告作為行政機關,所作法律文書應當合法、嚴謹,本案事實不清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承擔。法院據此判決撤銷鎮(zhèn)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陸先生的房屋遭行政強拆的警報得以暫時解除。
在明拆遷律師通過此案想提示大家的是,應對違建處置決定,要秉持“既打程序,又打實體”的原則。尤其是在實體、事實層面問題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限拆決定被依法撤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當然,被征收人要從實體層面多下功夫,證明自己的房屋系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無證、缺證建筑。而對于本案這類《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施行前即建造完成的建筑,簡單地以有沒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來判定違建與否,顯然是有失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