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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會三函模式是北京市政府為了推進城市副中心建設而發(fā)起的一種簡政放權方式,其目的主要是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該模式推行以來已經陸續(xù)推廣到各個區(qū)的一些重點公共項目,為開發(fā)商提供了一整套的簡化流程。在明律師梁紅麗代理的豐臺區(qū)的一起征地拆遷案件中,當事人家周圍正在進行地基施工。為了掌握更多信息獲取案件的主動權,團隊律師助理查詢到該項目屬于區(qū)政府年度規(guī)劃內使用“一會三函”模式的項目。那么,究竟什么是“一會三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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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夏曙浩

 

2016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北京市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審批試點改革方案》),積極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著力推進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由此,一會三函模式出世。一會三函的初心是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加速建設保駕護航,在審批手續(xù)上盡量簡化,充分體現了政策工具的優(yōu)勢。

作為特例,一會三函模式具體的適用范圍在一開始就被作出了限制。其范圍一是適用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車設施、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及教育、醫(yī)療、養(yǎng)老等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二是中央國家機關在京重點建設項目,本著協調溝通、保障重點的原則參照執(zhí)行。試點期限也被限定為3年(從2016年5月13日起算)。之后,順義、昌平等區(qū)內一些項目被陸續(xù)確定為一會三函的適用項目。據筆者從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了解到的信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區(qū)都有一些項目在適用一會三函模式。比如密云區(qū)的人防工程建設、昌平區(qū)的養(yǎng)老中心項目建設、順義區(qū)現代有軌電車T2線項目都采用了一會三函模式,采用一會三函模式的項目數量也在逐漸增長。

一會三函模式,作為貫徹簡政放權的具體執(zhí)行策略,在實行方式上,事實上是將各個部門的權力進行了整合從而達到步調一致的目的。具體而言:

一會:

集體會議審議決策。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各區(qū)提出本行業(yè)擬納入審批改革試點范圍的項目,于每年年初匯總相關意見后,制定納入試點范圍的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劃,最終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三函: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函,根據現有規(guī)定來看,只有確定項目主體,辦齊用地預審、規(guī)劃選址、環(huán)評、水評等前置審批事項,主管部門批復立項后才能向項目單位撥付前期工作經費,開展勘察設計招標、設計方案等前期工作。但是改革之后,流程發(fā)生了極大改變。只要是經過上述“一會”審議通過的項目,發(fā)展改革部門即可按照立項權限,向項目單位和有關審批單位制發(f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函》,確定項目主體。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按規(guī)定撥付前期工作經費,并督促項目單位開展環(huán)評、可行性研究報告、規(guī)劃設計方案編制以及施工招投標等前期工作。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由規(guī)劃國土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先行審定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并出具審查意見。項目單位可依據審查意見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待手續(xù)齊備后,即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這樣,就可解決沒有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就無法履行后續(xù)一系列施工建設程序的問題,項目單位依據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即可辦理施工招投標、施工登記等。

施工登記意見書,按照現有規(guī)定,項目單位需具備國土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資金證明、投資計劃等13項前置審批后,住建部門才能核發(fā)施工許可證。改革后,規(guī)劃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項目單位即可申請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登記等手續(xù)。在項目單位取得用地批準手續(xù)、規(guī)劃國土部門出具的相應確認文件、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審查意見,依法確定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予以辦理施工登記,項目即可先行實施。也就是說,項目單位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的13項前置條件,只要滿足基本的4項前置條件,即可開工建設。

對于建設項目來說,被一會三函跳躍過去的20多項審批手續(xù)并未取消,而是在項目推行過程中同步進行辦理。作為改革試驗田,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從立項、規(guī)劃、用地、招投標、施工等全鏈條簡化辦理手續(xù)。此外,一會三函模式的施行,還將為北京市目前存在的道路交通建設進度緩慢提供一條解決問題的思路,助力首都交通建設。

根據《審批試點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審批方式上還將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建設項目具體標準和要求;項目單位對該告知進行書面承諾后,審批部門即以一定方式認可該申請事項。一會三函模式和告知承諾制極大地推動了相關項目的落地和完成,為某些公共項目的完成發(fā)揮了極大的作用。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一會三函模式極有可能造成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極大的利益損失。設置眾多前置審批條件的本意,無非是進行權力制衡,保證項目工程的科學合理規(guī)劃的達成,保護被征收被拆遷人合法的權益得到充分時間的保障。一會三函模式下,被征收人以及公共利益都是在被提前透支。事后監(jiān)管是很有可能形成管理真空的地方,而且很容易給政府造成管理的不確定狀態(tài),加大相關部門的管理成本。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實際上是考量了各方面的相關因素而制定的,是在政府、公眾和被征收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平衡。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和審批環(huán)節(jié)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審批手續(xù),它會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影響。程序的規(guī)范性是保證項目合理合法性的前提,是保護被征收、被拆遷人利益的法律武器。一會三函模式屬于特事特辦,事實上會在后期帶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成本的損耗甚至是巨大的公共利益流失影響政府公信力的建設,并不適合在大范圍內進行推廣。

筆者建議,如果您的房屋或者土地處于適用一會三函模式的項目范圍內,一定要盡早聯系律師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和服務,從而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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