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筆者在某地開庭,訴縣政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即要求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該縣政府工作人員說,什么時候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是政府的行政權力,被征收人和法院無權干涉。那么事實果真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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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謝瑞青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不得不提很多被征收人的擔憂:萬一我維權了,會不會把政府惹惱了,不用我的地了,不拆我的房子了,那我不就蝦米了嗎?
其實被征收人的擔憂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言論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政府是否有權拖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是否有權決定不拆房子了?
我們一直強調,房屋的存在是當事人維權協(xié)商的重要籌碼,我們很多的工作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的方式保住房屋,不能讓房屋被“合法”地拆除。然而,不少征收工作人員會通過所謂不簽字就不拆你的房子的言論威脅當事人。事實上,也不可避免地,在個別地區(qū),由于政府資金短缺、工期拖延甚至個別領導貪腐等原因,造成征收進程耽擱,政府就有意無意撂下一些維權戶,讓其在拆遷范圍內自生自滅,于是便出現了新聞報道中的十年釘子戶等情形。
在此,在明律師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政府這樣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即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情形發(fā)生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應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這里并沒有給與市縣級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方式的選擇權。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又不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也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因而拆或者不拆的決定權并不在政府,而在于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符合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應當拆,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為。
其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前提就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即征收房屋需要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例如,對某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棚戶區(qū)改造,如果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拖延申請強制執(zhí)行,顯然就會使得房屋的嚴重安全隱患持續(xù)存在,使得征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得不到保障。這顯然屬于怠于履行法定職責,顯然屬于行政不作為。
第三,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的職權包括執(zhí)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征收行為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因而,對于征收項目的推進也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執(zhí)行依法經地方人大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行為,是在履行其憲法規(guī)定的行政職責。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拖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拖延拆遷進程,顯然是其未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表現。
綜上,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對于征收工作人員所威脅的不簽字就不拆你的房子這樣的話,大家基本可以不用理會。拆除房屋是他們的職責,而不是他們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的權力。即使真停止征收,那也是違法的,更何況,行政機關的征收項目早就規(guī)劃好了,調整變更規(guī)劃所耗費的人力物力遠遠超出解決幾戶被征收人的問題很多,這是行政機關所不愿看到的。想拆就拆,想不拆就不拆,如此任性的權力,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