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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對于征收維權來說,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不要超過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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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楊蕾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起訴征收行為違法被告知“過期”】

2018年5月27日,在明律師周濤收到了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而被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該案系針對昌樂縣人民政府違法征收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進行的訴訟。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本案中委托人一直未見過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縣政府實施的房屋征收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委托人遂于2017年8月底向濰坊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征收房屋的行為違法。審理中委托人提供了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辦公室2012年7月14日作出《通知》,證明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法院據(jù)此認為委托人知道縣政府違法征收行為的時間是2012年7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駁回委托人的起訴。

【律師分析:適用法律有毛?。 ?/p>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8〕1號解釋”)于2018年2月8日實施以來,周濤律師團隊經常收到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而被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法釋〔2018〕1號解釋于2018年2月8日正式實施,根據(jù)該解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0〕8號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15〕9號解釋”)于2018年2月8日同時廢止。新舊解釋對于起訴期限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但法釋〔2018〕1號解釋并沒有明確新舊解釋的銜接適用問題,這就導致適用上出現(xiàn)各種混亂。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定起訴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jù)法釋〔2000〕8號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未告知起訴權利和起訴期限的,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最長是2年。根據(jù)法釋〔2018〕1號解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未告知起訴期限的,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最長是1年。這就導致法釋〔2018〕1號解釋實施前后最長法定起訴期限不同的問題,針對其實施前已經提起行政訴訟,實施后進行審理的行政案件,最長法定起訴期限是適用1年還是2年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針對法釋〔2018〕1號解釋實施前起訴,實施后進行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會適用法釋〔2018〕1號解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與法釋〔2000〕8號解釋相比,法釋〔2018〕1號解釋規(guī)定未告知起訴期限時最長法定起訴期限是從2年縮短為1年,這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保護是不利的。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根據(jù)該原則,一個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到審理跨越法釋〔2018〕1號解釋的實施前后時,應該適用對行政相對人訴訟權利保護力度大的規(guī)定,即應適用法釋〔2000〕8號解釋第四十一條“未告知起訴權利和起訴期限的,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最長是2年”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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