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北放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待復核

導讀:各類征收項目中,為了盡早完成征收工作,一些征收方不惜使用違法手段實施征收。針對征收方可能出現(xiàn)的違法情形,在明律師也沒少為大家介紹。例如將房屋認定成違建,“以拆違促拆遷”;例如未經任何法定程序就強制拆除房屋。還有本文涉及的“以解危促拆遷”——把被征收房屋認定成危房再拆除。如此種種違法情形,也是廣大被征收人找到在明律師,堅決要求維權的原因。本文所述的案例中,征收方的一系列行動也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親身經歷拆房現(xiàn)場的當事人所講述的一些細節(jié),更讓人憤憤不平。

基本案情:左拆一間右拆一間,不是危房也變危房

近日,在明律師馬麗芬、閆會東、畢文芳代理的一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案在某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7年,某區(qū)政府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啟動對W小區(qū)的房屋征收。征收工作逐步推進,但部分居民沒有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暫時沒有搬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征收方應當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再去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這無疑要曠日持久。然而征收方卻想出了一個加快工作進度的“好辦法”:既然有居民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并且已經搬遷,那就把已搬遷居民的房屋先拆除。

于是,有的樓梯被拆得只剩一半,有的房間被拆得沒了頂子、缺少墻面。這樣先拆除部分房屋后,給未搬遷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讓人想不到的是,居民們后面的遭遇更為離奇。某區(qū)房管局向未搬遷的居民下發(fā)《解危通知》,稱W小區(qū)房屋已被鑒定為Du級危險房屋,根據《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為了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立即停止危險房屋的使用,并搬出該房屋。

先是人為“分段拆除”、破壞樓體結構,然后又將被征收房屋鑒定為危房,要求居民搬離。這一系列行動完全避開法律規(guī)定的正常征收工作程序,使居民“名正言順地”離開自己的房屋,實在有變相逼遷之嫌。

庭審現(xiàn)場:當事人氣憤難平,當庭哭訴拆除現(xiàn)場

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旁聽席上的居民們一直忍不住想要發(fā)言。在法庭詢問時,一位年齡較大的當事人經過向法庭一再請求,講述了自家房屋從納入征收范圍直到被違法拆除的經過。大致意思如下:

寒冷的冬季,被征收房屋不僅被斷水斷電斷燃氣,連暖氣也停止供應熱力。在居民仍在樓內居住、人員未清場的情況下,大型機械就已經開始從多個朝向聯(lián)合破拆樓體。不明身份的社會人員進入屋內控制當事人,不允許當事人拿走屬于自己的財物,就連手機也被沒收。這些人將當事人塞進面包車,拉到某小區(qū)幾乎不具備居住條件的地下室非法拘禁。另一位女性當事人講述時帶著哭腔,稱自己在身懷六甲的情況下遭遇、經受了這一切。

當事人也許是由于情緒激動、非常憤怒,很多講述內容與本案主要審查的訴訟請求關系不大。但是,詳細的講述帶給人很強的真實感,仿佛將強拆現(xiàn)場的畫面還原在人們眼前。設身處地、換位思考,如果這位老人就是我們的父母,如果這些事就發(fā)生在家人身上,我們又將作何反應呢?這些遭遇讓在場的每個人聽后,內心都難以保持冷靜。以至于,審判長在庭審中一直保持著耐心與克制,多次聆聽當事人的講述,允許旁聽席上憤怒的居民充分發(fā)言。

然而面對被征收人的哭訴,被告政府一方就是一句話:堅持答辯意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無疑令當事居民深感寒心。

以解危為名行拆遷之實,合法征收變違法

本案當事人所遭遇的情況是典型的“以解危促拆遷”。而且,本案中的征收方的行徑似乎更為惡劣。居民的房屋本不是危房,通過“分段拆除”人為地造成了房屋的危險狀態(tài),再以解危排險為由強制居民搬遷、拆除房屋。

庭審中被告一方先是稱,及時發(fā)現(xiàn)本地區(qū)安全隱患和問題,協(xié)調監(jiān)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消除隱患是屬地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某區(qū)房管局也有權對本區(qū)城鎮(zhèn)房屋安全及房屋設備的使用進行監(jiān)管。他們采取解危措施,完全是為了保護轄區(qū)居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與征收是兩項毫無關聯(lián)的工作。

后來接受法官詢問時又稱,《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加固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但是考慮到W小區(qū)房屋已被征收,于是不再給予修繕等其他解除危險措施,而是選擇直接拆除。在明律師當庭指出這樣自相矛盾的說法恰恰表明涉案解危排險行為與征收拆遷有著密切的關系,征收方的一系列行動帶有明顯的不當目的。

第一,《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本案中被告方作為解危依據的《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中,也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是房屋所有權人。而本案中,W小區(qū)居民從未向任何機構申請要求鑒定,對鑒定過程、鑒定報告也從不知情。從申請鑒定到后續(xù)的解危措施,均為屬地街道辦事處擅自作主“代勞”。街道辦事處并非申請房屋鑒定的適格主體。

第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有限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而本案涉及的《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為地方政府規(guī)章。該《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搬出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這些措施已經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違法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之嫌。本案中W小區(qū)居民的遭遇也說明,街道辦事處組織強制搬出的過程中,確實限制了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沒有給予妥善安置。時至今日,W小區(qū)的居民還有借住在親人家中的情況。

第三,《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然而,本案中的征收方罔顧法律規(guī)定,在房屋仍有人居住的情況下停止能源供應,這一行為已經屬于違法逼遷手段。

第四,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第二批征收拆遷典型案例中,已經對“以解危促拆遷”的行為給予明確定性。

與本案頗為相似的“王江超等3人訴長春市九臺區(qū)住建局緊急避險決定案”被選入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為了節(jié)省工期,對于已經啟動征地程序的房屋,錯誤地采取危房鑒定和強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規(guī)避補償程序,構成程序濫用,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此種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為,彰顯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產權的制度功能。

某區(qū)政府對W小區(qū)的征收項目,是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合法征收項目,本應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然而,征收方卻將房屋拆成危房,并以解危為名行拆遷之實,完全避開法定的征收補償程序。那些解危排險的法律規(guī)定本是為了確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堅盾,如今卻被部分征收方用作違法實施征收的理由,成為侵害被征收人權益的利刃。在法治不斷進步的今天,征收方仍然無視法律規(guī)定,以諸如此類目的不當的手段實施征收,毫不尊重被征收人對房屋及財產的所有權。如此征收不僅被征收人寒心,也使得社會大眾對征收拆遷心生厭惡,讓原本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變了味。

在此,在明律師對如此征收方式予以強烈譴責。希望廣大征收方能夠尊重法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事。只有征收方勇于擔當法定的征收補償責任,履行好行政機關應盡的義務,才能促使和諧征收成為常態(tài),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要求。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