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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常識

征收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p>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房屋征收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是征收程序的必經(jīng)環(huán)節(jié),征收的公告包括兩種,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p>

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nóng)民的意見?!?/p>

所以,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擬定后進行公告并在征收所在地進行張貼。但在現(xiàn)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政府很少按照規(guī)定進行公告,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有的甚至未進行公告,這些情況均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未依法進行征收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權拒絕簽訂征收補償安置的協(xié)議。

聽證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p>

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有權要求聽證。但在現(xiàn)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一般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收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補償與安置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p>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p>

在實際征收工作中,很多被拆戶向我們反映政府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支付補償費,并且一拖再拖。還有人反映房屋被拆除后,在過渡安置房內居住長達三年以上,安置房的建設還沒開工。所以,在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一定要謹慎,關于補償款的數(shù)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以及安置房的基本情況、交付時間和不履行上述條款的違約責任等必須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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