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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常識

征地拆遷問題,電話維權有用嗎?
實踐中,一些被征收人對于“舉報電話”這類信息存在很高的敏感度,非常希望能通過一個電話號碼來為自己的房屋、土地“伸冤”,解決自己的征收補償糾紛。那么,靠“打電話”來維權究竟可行嗎?被征收人究竟該怎樣做,才能更好的利用舉報電話這一維權工具呢??????????一:舉報電話不能直接解決補償糾紛
首先想指明的一個問題是,絕大多數(shù)舉報電話,都是不能直接用來解決被征收人所面臨的征收補償糾紛的。中央巡視組、各級紀委監(jiān)察機關的舉報電話,主要是用于收集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黨員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的各類線索的,而征收補償糾紛相當一部分屬于涉訴問題,這些組織、部門是無權干涉的。
當然,不排除一些征收項目中存在官員違法違紀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的暴露、處置與否與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之間通常并不存在直接的關系,而只能是間接的產生一些影響。也就是說,舉報電話可以作為征收維權的一種輔助手段加以運用,但一般不能成為主導、決定維權成敗的關鍵因素。
二:電話舉報也需要一定的證據
即使要打電話,被征收人也要明確一點,舉報要有基礎性的證據。如果空口無憑、紅口白牙的進行舉報,問題得到糾正的概率也是不高的。而實踐中廣大被征收人的證據收集意識和能力普遍存在欠缺,更多的時候是出于“內心確信”想當然的認為某某官員有違紀行為,而這是難以被法律所認可的。
三:電話舉報這一形式不利于后續(xù)訴訟程序所需證據的保留
通常而言,被征收人向當?shù)貒敛块T申請土地違法查處時,需要提交書面的查處申請。書面的意義,就在于準確、清晰的記錄被征收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往來的具體內容,便于在日后可能提起的復議、訴訟程序中為被征收人的主張?zhí)峁┳C據。書面形式,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尤為重要,因為里面會包含行政機關的答復意見和公章。而電話溝通則最多只能是錄音,從證據的角度上說要差很多。
四?:一些程序不能通過“打電話”的形式來實施
譬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0條就規(guī)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據此,在征收維權中常用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就不能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來申請。同理,行政機關在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時,被征收人通常都會要求以書面形式答復,此時行政機關就不得以“打電話”的形式來進行答復了,否則其答復行為將不被法院所認可,很可能面臨“責令限期重新作出書面答復”的判決。

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打電話”這一形式在征收維權中主要是打110報警,以及撥打律所的咨詢電話進行專業(yè)咨詢。其他電話如果被征收人想打,打則打矣,但千萬不可耽誤其他的維權步驟,尤其是不能只寄希望于打電話來為自己討回公道獲取補償,更不要一看“附舉報電話”之類的信息就激動,而要客觀理性的看待電話維權這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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