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未就公房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主體資格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就需要廣大公有房屋承租人到所在地的地方性規(guī)定中去尋找問題的答案了。本文,在明律師將結合《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guī)定》的內容來對此問題進行說明。
要點一:天津市相關規(guī)定中的“公有房屋”不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
于2017年4月施行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guī)定》第43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公有房屋,是指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的直管公產房屋和單位產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據(jù)此可知,天津市在城市房屋拆遷中主要保障所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的補償權益。而近些年才日漸增多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在此列。
一言以蔽之,“公房承租”法律關系完全不同于“公租房”,這兩個很容易被混淆的概念存在本質上的區(qū)別。按老百姓的樸素認知,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而“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僅僅是享受福利租住房屋的待遇,不具備近似于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資格。
而在拆遷中能夠獲得補償安置的,只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承租人。
要點二:公房承租人在征收程序中的權利與被征收人大致相同
具體而言,公房承租人在整個天津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享有如下權利:
1. 參與并監(jiān)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的征收調查登記的權利;
2. 對調查結果有異議時提出核實申請的權利;
3. 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依法監(jiān)督的權利;
4. 獲取征收補償方案文本及相關材料,獲取補償政策解釋說明的權利;
5. 針對補償方案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權利;
6. 對房屋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 在棚戶區(qū)改造類項目中簽訂或者不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的權利;
8. 參與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
9. 獲取分戶評估報告,申請復核和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
10. 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屬于公房產權的所有者,切記)
11. 與被征收人一起參與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權利;
12. 對征收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權利;
13. 拒絕并就“五斷”、打砸門窗等逼簽行徑依法舉報,尋求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的權利
……
要點三:公房承租人可分得多少補償安置?
對于未通過房改政策將房屋購買成私產的公房承租人,其將面臨與房屋產權人分享補償安置利益的局面。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95%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
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0%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應當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上述規(guī)定可謂一目了然,明確了公房承租人和產權人在拆遷中各自所能夠分得的補償利益,并且有力保障了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利益實現(xiàn)。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上述權利的實現(xiàn)關鍵在于公房承租法律關系的明確、穩(wěn)定。當事人要確認自己手中握有房管部門或者單位制發(fā)的公房租賃合同(有的地方表現(xiàn)為“小藍本”,外觀和房產證類似),而千萬不要自認為是“公房承租人”卻拿不出任何憑證。實踐中,確認公房承租關系的存在、公房承租人的變更和公房租賃合同的解除等糾紛隨時可能發(fā)生,因原承租人死亡等因素而導致的承租人身份之爭則更為復雜。及時收集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據(jù)并咨詢專業(yè)律師,才是公房承租人在拆遷中順利獲取補償安置,進而開啟新生活的強有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