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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常識

導讀:不能。村委會在獲知相關信息的權利上與農戶是一樣的,它有權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收集有關意見,但卻無權在村民不知情、未告知到的情況下直接“代表”村民表達意見、放棄權利、簽署材料。

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一般農民朋友都知道“兩公告一登記”,即經過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辦理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程序基本就走齊了。

然而問題在于,這只是所謂的“征地報批后程序”。

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征地報批前程序早已確立,且在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的過程中居于核心統(tǒng)帥地位。

那么,這么好的規(guī)定落地了么?被征地農民為何從沒聽說過這樣的程序呢?村委會又在這里面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呢?

問題一:批前程序中,農民朋友究竟該被“告知”些什么?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也就是說,當涉及尚未啟動的征地項目的“征收”與“補償”兩大方面的信息的時候,農民朋友就應當知悉了,而不是要等到“兩公告一登記”才開始了解。

告知后,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shù)量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他們有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

以上,即為征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廣大被征地農民要了解清楚。

問題二:批前信息告知要“公開”到什么程度?每位村民都有權知道么?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

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征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jiān)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采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農民有異議并提出聽證的,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

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上述規(guī)定很清楚的解答了我們的問題:批前信息告知要做到“人盡皆知”的地步,每位村民都有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jiān)督權。

問題三:村委會能否在批前程序中“代表”農戶、村民意見?

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村委會在獲知相關信息的權利上與農戶是一樣的,它有權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收集有關意見,但卻無權在村民不知情、未告知到的情況下直接“代表”村民表達意見、放棄權利、簽署材料。

也就是說,相關文件賦予村民的權利,不能只落實到村委會一級就“提前到頭”了。

實踐中大量存在村委會在批前程序中予以代表的做法,是嚴重違反相關規(guī)定,侵害被征地農民權益的。

問題四:批前程序究竟完成度如何,農民能否在事后看到?

答案是肯定的。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

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屬于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

而征地報批前的調查結果、聽證筆錄則屬于被征地農民有權提出申請公開的事項。

也就是說,對于征地報批前程序的落實情況,在事后是一定能夠進行審查的。

對此,對于批前程序完全落空而直接被告知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形,對補償安置不滿的農民朋友是完全可以對征收予以拒絕的,并且要及時委托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介入,幫助提起法律程序對整個征收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

而其中,批前程序未落實、“走過場”甚至制作虛假的土地確認登記材料等都是被征收人一方最為有力的維權抓手,也是在后續(xù)協(xié)商談判中被征地農民的最重要籌碼之一。

實踐中,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征地報批時所具備的批前程序材料將會被悉數(shù)公開,接受法律的全面審視。

批前程序,絕不允許肆意“跳步”!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在我國農村,征地報批前村委會有權“代表”村民提意見嗎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在遇到拆遷不公平時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本文內容還沒有解決您遇到的問題,可以電話或者留言咨詢專業(yè)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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