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中,基本上都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xiàn):即在公布補償方案時,征收拆遷方就開始動員搬遷了。而他們所用的方法就是設搬遷獎勵。
越早搬遷的人可以優(yōu)先選擇置換房屋的樓層、位置等,輔之還有一定的金錢獎勵。拆遷獎勵費給的高的地方能達到幾萬塊錢。當然,僅限于最開始簽協(xié)議最早搬遷的那幾戶。
拆遷方與此同時還會說,如果你不在獎勵期間內(nèi)搬遷,一是沒有獎勵費,二是你置換的房屋都是別人挑剩下的。
這時候你是搬,還是不搬?
雖然關于“拆遷獎勵”確有相關法規(guī)予以規(guī)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但是實踐中政府給出的“拆遷獎勵”往往另有文章。
1、“拆遷獎勵”最初的設立目的
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獎勵費,是希望在拆遷安置補償合理的前提下,促進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例如,政府在公布征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時確定一個獎勵期限,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戶主可以享受一定的獎勵費,或者對按期搬遷的被征收戶給予一定的獎勵。
無論如何,法律規(guī)定的獎勵只是房屋征收補償中的一小部分,且一般數(shù)額不會太大,只是作為一種鼓勵措施,并不是房屋征收補償?shù)闹黧w部分。
2、變了味的“高額獎勵”
隨著城市化、現(xiàn)代化進程的加快,征地拆遷的范圍和覆蓋面不斷擴大,拆遷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手段越來越“高明”,“高額拆遷獎勵”就是其中一種。
實踐中,很多地方在進行征地拆遷工作時,將“獎勵”作為補償額的主體部分,然后設置一定的簽約期限,越早簽訂補償協(xié)議,獎勵費越高。隨著簽約時間的推遲,獎勵費逐漸減少,如果不簽訂補償協(xié)議,就不能獲得“獎勵”。
這種所謂的“高額拆遷獎勵”顯然與法律設立初衷并不相符,其實是一種變了味兒的“獎勵”,是對被拆遷人、被征收人的欺騙和壓迫。
但是,實踐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識,并不能識破政府的手段,也不知道自己的補償數(shù)額應該如何計算。
大部分當事人并不曾懷疑政府給出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有些當事人雖然心存疑惑,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周圍其他拆遷戶一個個簽字拿到獎勵費,心想自己要是不簽字,獎勵費就沒有了,于是也就糊里糊涂地簽字了;最后往往只有那么極少的一部分人能看破政府的手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quán)!
3、高額的獎勵費到底從哪來?
其實大多數(shù)情況下,“高額的拆遷獎勵”本就來源于當事人原本應得的合理補償,只是政府故意將房屋價值補償?shù)妊a償額強行變?yōu)樗^的“獎勵費”,希望通過這樣給被拆遷人造成一種心理壓力,迫使大家簽訂補償協(xié)議。
也即,所謂高額獎勵,其實原本就是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錢,只是被政府利用,作為一種拆遷手段罷了。
4、“先補償后搬遷”原則優(yōu)于拆遷獎勵政策
2017年5月23日,國土資源部官網(wǎng)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再一次明確了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意見稿提及,將“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的居住權(quán)”納入新條例。
該條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規(guī)避利用高額拆遷獎勵費誘騙搬遷而忽視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進一步保障被征收拆遷人利益。
所以,就算要拿拆遷獎勵,你也一定要嚴守先補償再搬遷的原則。
5、維權(quán)建議
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與征收方,被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之間其實就是在博弈。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希望拿到盡可能多的補償,拆遷方、征收方則想通過各種手段盡可能降低補償費用。
在這場博弈中,由于經(jīng)驗、信息、權(quán)力上的不對等,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往往是處于弱勢的。
那么,我們能做什么呢?
首先,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而忽視了長遠的利益,喪失自己原本應得的補償。
這就要求大家對自己房屋所能拿到的正常補償標準有一個大致的概念,不要因為想多拿幾萬的拆遷獎勵,就急急忙忙的在補償安置協(xié)議上簽字。
其次,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面對政府的各種手段,要有“不妥協(xié),想方法”的態(tài)度,不要出于懼怕政府的心理輕易妥協(xié),在對補償標準、補償數(shù)額有疑問時盡快咨詢專業(yè)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采取法律措施維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