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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復核

導讀: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通常只能是活人,不能是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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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韓海祥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
【基本案情:給逝者下補償決定?】

委托人趙先生之母孫女士在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某區(qū)擁有合法房屋一處。2005年,孫女士逝世。孫女士生前育有包括趙先生在內的四個子女,孫女士逝世后,該房屋一直由趙先生實際使用并用于商業(yè)經營。2012年,通遼市某區(qū)政府決定對涉案區(qū)域房屋實施征收,上述房屋在該征收范圍內。2017年6月,通遼市某區(qū)政府針對孫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

趙先生認為區(qū)政府的此次征收存在諸多問題,且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謝瑞青律師代理房屋征收維權事宜。

【律師代理:荒唐決定終被撤銷】

根據趙先生陳述的案件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在明律師分析認為,通遼市某區(qū)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也存在違法之處。通遼市某區(qū)政府針對已逝世的孫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更是毫無事實依據,荒謬至極。遂指導趙先生就該《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p>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p>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p>

根據上述規(guī)定,通遼市某區(qū)政府是負責該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體,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也應當依法對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調查核實清楚。

本案,通遼市某區(qū)政府連關于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事實都沒有調查核實清楚,其針對孫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且通遼市某區(qū)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也并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行為的合法性。

經審理,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撤銷通遼市某區(qū)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補償的決定》,責令通遼市某區(qū)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收到諸如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類直接關乎房屋及補償命運的重要行政決定時,不可視而不見,也沒必要驚慌失措。及時審查相關文書的具體內容,找出其中在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違法點,進而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維權,這類關鍵性文書的出現反而有望成為征收補償糾紛化解的重要契機。通過復議、訴訟等程序搭建溝通平臺,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關鍵所在。自然,像本案這種給逝者下征收補償決定的情形,無疑是征收方露出的巨大破綻,被征收人需要牢牢抓住,充分利用,為自己贏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創(chuàng)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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